湖南《东方新报》通讯员邓理先 记者张春祥报道 昨日,备受关注、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7万余元的长沙县“12.31”特大火灾案有了判决结果,直接肇事者电工黄某和施工队长王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长沙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去年9月份,长沙市联强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联强公司)承接了长沙县暮云镇工业园内的长沙天冰冷饮实业公司(简称天冰公司)的冷库装修工程,并委派王某为施工队长。在装修工程未完成之前,天冰公司在加工车间内放置了大量机器设备及易燃的泡沫板,王某既未向天冰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其搬走,也未向联强公司汇报。同年12月31日,王某安排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黄某从事焊接作业。当日10时许,黄某在用电焊焊接挡风架时,明知作业下方的加工车间堆放有大量泡沫板,仍冒险作业,导致火花溅落在泡沫上,引发火灾。结果烧毁了天冰公司的厂房、设备等,经湖南省武警消防总队调查核定,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7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