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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法院民事审判引入“准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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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3日14:37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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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13日电 昨天,浙江余姚市西南街道的30多名调解干部组成“准陪审团”,应邀旁听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审理。他们提出的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被法官所采纳,法庭对此案当庭进行了判决。据了解,这一做法在全国法院中都非常少见。
据宁波电视台报道,今年2月,余姚市某村经济合作社将一无证采石场发包给村民王某等6人经营,6名承包人又在征得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后将部分采石权分包给聋哑人张三(化名)。今年5月19日,该村另一张姓村民及其妻在采石场干活时致使一石块滑落,压伤了正在采石的张三并导致椎体粉碎性骨折、截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构成二级伤残。张三遂将村经济合作社、6名承包人及村民张某夫妇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昨天上午,余姚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们请“准陪审团”成员发表对该案如何判处的意见。这些调解干部在经过认真讨论后认为:张三之伤由张某夫妇直接致害行为造成,他们应承担主要责任;村经济合作社、6名承包人也存在着违法承包和管理失当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张三明知自己是聋哑人,仍分包采石场,以致事故发生,自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们采纳了“准陪审团”的意见,当庭判决以一定的比例由张某夫妇、6名承包人、村经济合作社共同赔偿原告16万元,张三本人承担10%的损失。随后,法官又向“准陪审团”成员分析了他们的意见被法庭采纳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实行“准陪审团”制度,是余姚市法院为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帮助基层调解干部提高业务素质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余姚市法院今后将选择一批群众比较关注、具有一定影响的离婚、赡养、抚养、人身赔偿等民事案件,组织街道、乡镇的综治、调解干部组成“准陪审团”参加旁听,并在审判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董小军、姜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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