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的宣言与承诺
2002年9月2日09:21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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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的宣言与承诺本期撰稿人万霞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不仅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也与国际法特别是中国签署和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是中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选择,也是中国在保障人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对世界的庄重宣言与承诺。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进行专门立法,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体现着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即使是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压力并不算大的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瑞典、意大利等,也早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就制定了许多优生优育的法律。发展中国家人口立法较晚,大都集中在人口与环境问题已日益严重的20世纪70、80、甚至90年代,如1974年墨西哥《普通人口法》及其1992年实施条例、秘鲁1986年《全国人口政策法》、土耳其1983年《人口计划法》、印度尼西亚1992年《人口发展与幸福家庭法》、伊朗199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尽管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已持续下降,然而受人口惯性的影响,人口形势仍不容乐观。我国能否控制住人口的增长、稳定住人口数量,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兴衰成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坚持稳定已有的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应该说,中国政府和人民用立法的形式承担起了控制人口进一步增长的艰巨任务,保证了当代及子孙后代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也为世界的稳定、和平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从国际法角度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第一,符合《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基本原则所倡导的主权原则精神。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确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人口问题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兴衰成败,关系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能否可持续性地协调发展,只有中国人民才能深刻体会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中国政府和人民决定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从国家富强、民族昌盛、人民生活美满幸福的高度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充分体现了国际法的主权原则。
第二,坚持了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确立的一项指导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它从环境与资源的角度,提出了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强调人口、资源和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等都要求各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新思想制定国家发展计划,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我国政府于1994年发布了全球第一部国家级的“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上述文件确定了我国实行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政策,以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文件。
第三,促进了人权在中国的实现。根据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两个最基本的内容,而这两种权利只有在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中才能实现。一个人口、环境、资源不相协调的社会很难保证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从而也无法保障人权的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无论就其立法的出发点、立法的目的,还是法律的实施手段而言,都充分体现了人本位的精神。
值得一提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形式来制约违反法律的有关公民,将于2002年9月1日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时生效并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实施细则》是具体指导各地行动的统一规范,这样,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在处罚过程中的各种土政策、土办法的实行,防止各自为政。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充分体现了法治、人道的精神,促进了人权在中国的进一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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