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一种特殊商品,股民是消费者,证监会有保护股民的职能和义务,事实又是如何泥?推行股份制改革初期,部分省市设立了产权交易所(或“柜台”),较早进行股份制改革的部分定向募集公司进行交易,对我国股份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政策不完善,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以国办发10号文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及挂牌企业的利益,通知要求依照以下政策措施进行清理:(1)有条件的挂牌企业,可按市场价格赎回其流通股。(2)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它企业收购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的流通股,作为长期战略投资。这部分股份不得再进入市场流通。(3)允许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此类挂牌企业的流通股,可在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期满3年后上市流通。(4)少数效益较好、偿债偿能力强、具备发行企业债卷条件的挂牌企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严格审批后,可将其流通股转换为企业债卷。(5)对少数业绩较好、规模较大、符合上市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法推荐单独上市;对一些业绩较好、行业相同或相近但规模不大的挂牌企业,可经过资产重组后推荐上市。推荐挂牌企业上市,要列入所在省的新股发行上市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6)对不具备上市、发行企业债卷等条件的挂牌企业,要动员现有股东(特别是内部职工股)继续持有股份,享受股东权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督促其做好分红派息工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尽管将柜台交易定性为“非法交易”,但通知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将进行交易的股票称为“流通股”,未涉及公司成立时间和流通股比例,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稳定了持有者的情绪。以后几年也是按通知要求处理挂牌企业上市问题的。国家证监会2002年4月17日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中又明确指出:对于曾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下柜企业”的审核标准,根据国办发[1998]10号文的规定处理。很清楚,“下柜企业”(或称“挂牌企业”)是定向募集公司,但它是已经挂牌交易过的“准公众公司”,只要符合当前的上市条件,不应当存在其他政策障碍,可国家证监会仍按定向募集公司的标准卡挂牌企业,不按政策规定办理,出尔反尔。持有下柜企业股票的股民是在政府设立的柜台买的,依法交了税金,为什么得不到保护泥?国家证监会对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为什么不执行泥?是法(法规)大,还是证监会大? 山东股民刘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