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律师要选择调解处理此案?
许多网友包括媒体对此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不理解,认为这是向恶势力妥协“和稀泥”,律师犯了投降主义的错误。 律师向阳对此解释说,首先,作为律师,其职责就是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如果走刑事诉讼的路子,在中国这种法制现实下,官司必定旷日持久,而且,“一旦走上法律程序,强行要公安机关赔礼道歉是不可能的,因为赔礼道歉是无法强制执行的,更别提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毕竟,这样的结果,相对于“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获赔74元来说,已经具有了较大的进步。而且,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这件事在中国广为人知,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其意义不言而喻。 其次,从当事人以后的生活这个角度出发,这样解决是有其现实意义的。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其经历此事后能有一个稳定的生活。
二、该不该由国家来买单?
很多网友对“公务人员犯错误,国家来买单”的结果不满。归根结底,国家的钱就是纳税人的钱。有 网友甚至尖锐指出,是不是一个警察杀了人,也应该由国家来坐牢?谁又能代表国家来坐牢呢? 还有网友说,“黄碟”事件虽然没造成家破人亡惨剧,但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此外,在闯入张某家中的四名“民警”中,只有尚继斌一人是真正的警察,还是实习的,其余三人皆 是联防队员,根本不具备执法的资格。按照我国《警察法》规定,实习警察是无权单独执行公务的。“执 行公务”的说法既然站不住脚,“国家赔偿”说从何而来? 对此,向阳律师解释道,不论四名警察执行公务是否正确,但他们毕竟是在执行公务。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公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国家来负责。因此,对张某进行国家赔偿从法律上来说是站得住脚的 。 对于为什么没有给张某精神损失赔偿,向阳律师解释道,《国家赔偿法》里没有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规定。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合理,那是我们可以继续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
三、该不该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首先,从“黄碟”案的实体上看,张某夫妻看“黄碟”违法不违法?显然,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 知道,在自己家中与老婆行夫妻之事天经地义,看看“黄碟”调节调节“性趣”又何尝不可?他们犯了什么法?既然“公务”执行的对象根本不违法,警察执行的又算哪门子公务? 其次,从执行的程序来看,如上文所述,执法的主体是没有执法资格的实习警察和联防队员,且不管18 日晚进入张某家中时有没有佩戴警徽和警号和出示搜查证,“执行公务”说本身就站不住脚,更何况还掀开夫妻二人的被子,粗暴侵犯公民隐私,并在执法过程中对张某进行“制伏”? 对这个问题,向律师不愿多谈。他简单提道,从理论上讲,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已经构成了徇私枉法罪,但是在实践中,象这种案件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的极少。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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