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出车祸 单位有责任赔偿吗?
2002年8月21日08:24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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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讯(见习记者王春岚)
“试用才半个多月的临时工受了‘工伤’,要求单位赔偿一万多元的医药费。我们有这个责任吗?”近日,某私企的马老板向经济热线咨询此事。
李方(化名)是马老板今年三月新请来的员工,因为在试用期,所以没签劳动合同。四月,李方骑摩托车与一大型车辆相撞,导致腿部残疾。出院后,李方称自己是在上班路上出的车祸,属工伤,要求单位赔偿医药费等一万多元。马老板则认为,单位还没和李方签约,李方不属于单位的员工,单位没有义务赔偿他的损失;何况单位每个月都给他100元的交通费,是他自己要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才出的车祸。为此,李方时常到单位“抖狠”,要求单位对他负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的彭处长告诉记者,只要劳动关系成立,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单位对员工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判断是否是工伤,要看是不是在特定的时间(上下班的时间)里走必经路线(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时受的伤。如果是,则属于工伤,首先就要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在本单位员工,就由单位负全责;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对方,应先由对方依法进行赔偿,再由单位补足差额。如果不是工伤,单位将无任何责任。
彭处长建议,应由马老板或李方持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治疗的原始病历等证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再由认定机构作出是否是工伤的结论,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至于李方到单位上去“抖狠”的行为,如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秩序,马老板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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