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出错病人被“烧” 不是医疗事故该不该赔?
2002年4月22日06:59 长江日报
|
武汉晨报讯 见习记者 顾剑波 通讯员 解小毛
[案件实录]
去年9月中旬,白玉山街的居民宋果(化名)感到鼻孔堵塞并伴有头痛,便到某诊所检查。该所大夫章明(化名)接诊后,一边和人聊天,一边随手将两块药棉塞入宋果的鼻孔内。不当作染有麻黄素的药棉塞入宋果的鼻孔。
取出药棉后,此时宋果的鼻粘膜已变一会,宋果感到鼻腔烧痛,要求取出药棉。章明取出药棉后,才发现误将含有硝酸银的药棉为灰色,大部分被烧坏。章明迅速作了处理,并将宋果送进市某医院住了下来,经过近20天的住院治疗,宋果的伤口才完全治愈。
虽然章明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宋果还是不满,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于去年10月底将章明告上法庭。
[记者调查]
今年3月底,法院判决章明赔偿宋果经济损失3000元。但章明对该判决有疑问。他对记者说,自己已负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不应该再赔偿宋果的经济损失。他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该办法同时规定,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才负有赔偿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赔偿。宋果鼻子烧伤后已经完全治愈,没有造成残疾或功能障碍,因此这只是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
而宋果对记者说,由于章明的不负责任,使自己的鼻子烧伤,给自己带来了生理上的痛苦,而且原本准备定于国庆出游的计划泡汤,害自己白白损失了旅行社的1000元订金。这件事耽误了我的工作,搅乱了家人的生活。我只找章明索赔3000元,已经够仁慈了。
[律师观点]
湖北文合律师事务所张亚卿认为,章明应该赔偿宋果的经济损失。
张律师认为,章明构成了对宋果人身权的侵害。在此案中,章明的加害行为是明显的,硝酸银属于腐蚀剂,章明将含有此种成分的药棉置宋果的鼻内,显然是一种外在的加害行为。宋果被损害的事实也是客观的:鼻粘膜被烧伤。并因此遭受了付给旅行社的订金及误工损失。
损害事实与章明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过错完全在于章明,因为医生用药前应查对清楚,而章明却未进行查对用药,给宋果人身带来损伤,自然要承担责任。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