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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孩子要过几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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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2日12:28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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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率先立法规定独身女性可生育引起关注,起草者解读条例
未婚生孩子要过几道坎
本报讯 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有一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该规定引起各界媒体的关注。本报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追踪报道,广东计生委等部门在接受采访中指出,在广东非婚生育仍要受罚(详见本报11月9日报道)。昨天,《新文化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参与《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起草和修改的人士,他们称《条例》公布后尚无人提出申请。
咨询者多为知识女性
早在10年前,就有女性向吉林省计生委咨询,说她决定一辈子不结婚,但又不想孤单一个人生活,问能不能要个试管婴儿。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姜国民处长介绍:“提出这一要求或者进行这方面咨询的几乎全部是知识层次高、经济方面比较优越的高级知识分子女性。”在修改该《条例》的讨论会上,与会代表们认为,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着重强调了维护公民生育权,因此,将这一条款写进去也是对独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虽然也有代表对这一条款存在担心和争议,但几经波折之后最终还是通过了。
草稿上挖出五个漏洞
要想成为独身妈妈,其实是有几道门槛要过的,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张满良处长向记者细说了这一条款几次修改的经过。
记者在张处长仍保留着的草稿上看到,原始稿是这样写的:“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结婚的人员,可以采取辅助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在审议这一条款时,与会人员先后“挖”出了5个漏点———
其一,辅助手段的概念较宽泛,会不会有人说,找“人”帮忙受孕,这叫不叫辅助手段?分析之后决定加上“医学”二字;
其二,克隆人也叫医学辅助手段,但目前人们对此存在着众多争议,因此决定加“合法的”作为限制;
其三,“决定不结婚”这一说法范围有所限制,而现实中有一些患了不孕症或者离婚的妇女也想生一个孩子,所以改为“决定不再结婚”字样;
其四,将“人员”改为了“妇女”,因为现实中并没有男性提出想要孩子的要求;
其五,原始稿中没有“无子女”的限制字样,但已经有了孩子的妇女应该被排除在外。
包二奶者钻不了空子
这一条款中“决定不再结婚”的条件,会不会让包“二奶”的行为钻了空子?有一些“二奶”的确是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那么她们会不会找到医学辅助技术单位,由其“准丈夫”捐出精子受孕,达到非婚生育的目的?
对于这一担心,姜国民表示,合法的医学辅助生殖单位对于精子的使用要按照国家卫生部的严格规定,采取双盲的办法,即捐精者不知精子将被何人采用,受孕者不知用的是何人的精子,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二奶”想以独身为借口与情夫生孩子是不可能的。
欲再婚生育要受限制
如果独身女性承诺不再结婚,但当其已经做了独身妈妈后,又改变主意决定结婚,那么是不是要受到严重处罚呢?对此,姜处长表示,这一细节将经过充分考虑后作出具体规定。但他个人认为,对于独身妈妈日后反悔想结婚,计生部门也没有权力剥夺其结婚的权利,但她的丈夫只有是初婚或者是再婚未育者方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否则她就不能再生育。若生育,处罚上可能会加重。
(新文化报记者 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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