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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频繁遭遇歹徒打劫 开车撞死歹徒是否合法?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7日01:24  北京娱乐信报

  新闻案例

  的哥撞歹徒,负不负法律责任?

  春节前后正是街头“两抢”猖獗时期,在外跑车的出租车驾驶员有时面临着被打劫的危险。

  “在我追赶抢劫的歹徒时,如果开车撞上去导致歹徒死亡,负不负法律责任?”近日,重庆市公安局出管办接到类似咨询多起。

  重庆国泰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刘泽告诉记者,今年1月20日上午,在他驾车经过重庆南滨路时,看到两名青年男子抢劫一位老太,刘立即开车上前大吼“住手”。歹徒见势不妙,强行将老太手上的皮包夺走。好“管闲事”的刘驾车追击歹徒,一直将歹徒追到附近的长江大桥下,无路可逃的歹徒转身亮出了匕首。见对方挥舞着尖刀,刘师傅犹豫着该不该开车撞上去,撞了自己会不会因此坐牢?犹豫间,歹徒趁机翻下堡坎逃跑了。

  重庆海峡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朱云鹏告诉记者,今年正月初三夜,他驾车将1名乘客送到渝北鸳鸯镇,当时已是深夜,由于对方仅有1人,他也就没有太在意。谁知开到一个较偏僻地方后,对方竟然拔出尖刀,妄图打劫。幸好小朱曾在武警部队呆过3年,尽管突然遭袭,且处于不利地位,他还是很快将持刀歹徒打下车去。歹徒眼看不敌对手,从地上爬起来就跑,小朱开车飞快追了上去,“我当时真想撞死他,太可恶了!”但当车快接触到歹徒身体的一刹那间,朱云鹏对于能不能开车撞歹徒产生了犹豫,一种驾驶员的本能令他一脚将刹车踩住了,眼睁睁看着作恶歹徒逃之夭夭!

  (详见2月15 日《 工人日报》)

  观点交锋

  “无限防卫”对遏制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根据新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法律责任”。这种实施“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于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出租车驾驶员开车撞上去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这种“无限防卫”方式仅限于对付暴力犯罪。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聂天贶教授进一步指出,对于正在向自己实施犯罪的歹徒,驾驶员采取开车撞人的方式阻止犯罪,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是向正对别人实施犯罪的歹徒采取车撞的行为,则应属见义勇为。我们不可能要求正当防卫行为人能够恰到好处、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也就是说既能防止犯罪行为,又不对犯罪行为人造成伤害。由于当时时间紧迫,可谓说时迟那时快,谁也不可能思考得十分周详。

  这位教授称,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特别制定了“人格权法编”,将保护公民人格权提到了非常高的地位。出租车驾驶员发现有人违法犯罪,为了保护自己或别人的合法权益勇敢开车撞向歹徒,这种行为无疑是应当褒奖而不应该苛责的。

  聂教授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多次遇到类似案例,他的做法是根据现场的情节和驾驶员本人的诚信记录来判断驾驶员的行为主观上到底是制止犯罪行为还是发泄私人愤懑。如果驾驶员平常一贯守法,为人公道正派,就是行为有些过当,法律也不应对别人过分苛责!如果驾驶员本来就是一个调皮捣蛋之辈,喜欢出风头、找刺激,爱做一些哗众取宠之事,这样的人就另当别论。聂教授称其接触过几起这样的案例,法院最终均没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处罚。(李国)

  有理有据

  不能撞的若干理由

  其一,一般情况下,歹徒在公开抢劫时对他人的生命安全并不构成威胁,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开着车子撞上去,不被撞死,只怕也被撞成重伤,此举不利于改造犯罪分子,毕竟有些人只是一时头脑发热,实施第一次犯罪,何必要以剥夺他人生命而后快呢?

  其二,发生劫案的现场有可能在闹市区,歹徒逃跑或者抵抗,作为驾驶员就不能盲动,如果贪一时之功,不计后果地撞上去,极易给歹徒逃之夭夭提供可乘之机,到头来想必歹徒没撞着,反而误伤了周围群众,万万不可横冲直撞。

  其三,歹徒的作案现场一般选择在荒无人烟之处,在这里出租车一旦被拦下, 驾驶员处境定然相当危险,果真如此,即便没有第三人在场,用车子撞击歹徒似也无可非议,问题是,假如驾驶员无缘无故将人撞死了,或蓄意谋害他人,有意制造假象,料想警方也难以明察,有没有这种可能,恐怕谁也不敢打这个保票。

  其四,如果出租车驾驶员提出的问题得出肯定能撞的结论,其他车辆驾驶员能撞不能撞?再引申一步,老百姓遇到作案的歹徒时能不能一棍子就将人打死?如果大家都照搬照套,这个世界岂不乱了套,还有什么秩序可言?与其用车撞,不如索性将所有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一枪崩了得了!

  说一千道一万,我以为那种猛踩油门撞人的做法还是少用不用为好。(李忠卿)

  一家之言

  严格“无限防卫权”的条件

  “无限防卫权”有两个前提,一是对方进行的是暴力犯罪,如不采取得力措施,将危及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这种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时,不进行有力的防卫就无法阻止其犯罪。这样看来,记者所举的两个事例中,情况是不完全一样的。

   在例一中,当刘师傅追赶要夺回被抢的包时,歹徒又以匕首相威胁。因此,这是一起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不加以制止,抢劫就会成为事实;而如果赤手空拳地去制止,则制止者也可能被伤害。此时,除了开车撞过去,实在没有更好的两全之策。因此,开车撞过去是不违反“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的。

  而第二个事例的情况又有不同。司机朱师傅深夜驾车载一名乘客,到了较偏僻的地方以后,对方拔出尖刀,妄图打劫。在武警部队干过3年的朱师傅很快把歹徒打下车去,歹徒爬起来就逃。小朱想开车去撞,后来终于没有这样做。这里,歹徒已经被打倒,暴力抢劫的行为已经停止,而不是“正在进行”。歹徒这时想的不是侵害别人,而是保全自己。如果这时候硬要开车去撞,造成伤害,就有故意伤害的嫌疑了。起码也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当然,“对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殷国安)

  旁征博引

  在规矩和灵活的尺度之间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曾遇到过太多的尴尬与无奈。面对歹徒该不该撞?只是其中的一个而已。有人说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保护你的同时,对你也必然有所约束,甚至某种程度上会伤害到你。要想不被伤害,我们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不能用一个简单的是与否来回答面对歹徒该不该撞这个两难选题。

  记得在一些储蓄所接连发生被抢事件后,公安部曾经做出过一个规定,凡银行保安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形迹可疑者之时,有权对其采取某些措施。当时就有人质疑,如果保安员判断失误怎么办?如果保安员滥用职权怎么办?同样的道理,司机见义勇为固然是好事一桩,但因此导致歹徒死亡我以为还是不甚妥当的,毕竟司机不是执法者。法律也不应该因为司机动机善良,从而对他就网开一面,纵容他违法。更何况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难免有些司机会以此为借口,逃避交通肇事罪呢?关键是司机同志要把握住尺度,譬如你可以报警,或用车“别”他,可供选择的方式很多,并非只有人身伤害这一条出路。万一是处于迫不得已,法官也会手下留情的,因为还有目击者呢。(施意)

  还是不撞为好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既不是一种报复,也不是一种惩罚,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一种手段。比如,甲入乙宅欲行窃,乙为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的安全,一棍将甲打昏,属正当防卫。如甲入乙宅欲强奸乙,在不得已时,乙将甲一棍打昏,也属正当防卫。但乙再到厨房拿出菜刀将甲砍成重伤,乙的行为则属故意伤害。

 凡是权利都要有限制,无限制的权利是特权,因此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按现行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赋予防卫人的无限制的防卫权利,必然会出现破坏法制,以私刑替代国法的不正常现象。

  当今各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规定得都较严,在这一点上,英美法系诸国较大陆法系国家更要严格。 美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能躲避就不自卫,防卫系不得已”。我国香港刑法对防卫的限制是:1.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要尽可能向警察报警,请求保护;2.要尽量采取“撤退原则”,避开对方侵犯;3.采取防卫措施,制止不法行为应当是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进行,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而且行为只能在确信危险情况将发生或已发生时才能采用。其采用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防卫行为不能过重、过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之所以严格控制,是因为正当防卫的实质就是“私人执法”,而执法度个人是很难掌握的。从这一点上说,还是不鼓励出租车撞歹徒为好。(国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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