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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搜身赔偿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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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7日11:4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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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器无端乱响无辜顾客被疑是小偷
商场搜身赔偿五千
本报讯 (记者唐洁)俗话说,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可真要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被商家冤枉成小偷,那滋味也的确不好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宗人身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引起商场门口警报器无端鸣响,被疑为小偷并接受了长达两小时盘问的深圳律师夏某获赔5000元精神抚慰金。
据介绍,1月2日下午1时许,供职于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夏律师从宝安区龙华镇一商场闲逛出来时,引起该商场门口警报器鸣响,夏律师当场被保安员拦住,要求他再走一次。随后,夏律师多次从该门进出,警报器均发出鸣响。商场的工作人员遂问夏律师,身上有无引响警报器的东西或未消磁的物品,夏表示没有,并掏出衣服口袋里的东西“以示清白”。这时,商场内不少顾客好奇地围了上来,对发生争执的双方议论纷纷。随后,夏律师又被带到商场防损部办公室,继续接受询问。据当时的现场录像显示,商场工作人员手持监测器在夏身上来回探测,但未发现有该商场的物品在身。
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将商场工作人员用测试器在夏律师身上反复测试的行为认定为一种“搜身”行为,认为即使报警器响了,商场工作人员也无权搜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何况是由于商家的失误造成的,夏律师有获得精神赔偿的权利。日前,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商场应以口头形式当面向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解释,商场设置录像设备或警报设备,对确凿无疑的偷窃者可以劝阻或报警,但商场不能对行窃者采取搜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相关提醒
取证困难 索赔不易
消委会提醒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请警方协助取证
本报讯 (记者樊卿)由于取证比较困难,顾客在商场购物被搜身后的索赔过程往往非常艰难。市消委会就此提醒消费者在发生类似事件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请警方协助取证。按照有关规定,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携带物品的,应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消委会今年来曾接到过一些消费者购物被搜身的投诉,有的通过调解得到解决,但更多的是消费者无法就“商家是否搜身”进行取证,导致在调节过程中,商家拒不承认,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想要获得证据,应该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请警方协助取证。
在证据成立以后,消费者可以依法获得赔偿,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应当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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