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执行难”
2002年7月26日05:38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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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亮庆
据新华社7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当天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宣布,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两权分离,形成执行权分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笔者看到这条消息的第一反应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执行难”问题,有望通过这项改革得到根本解决。
“执行难”,是我国审判机关一种独特的现象,指当法院的终审判决送达当事人后,败诉方拒绝执行该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内容。执行难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体系的权威度和公信力,使法律不能得到有效而迅速的实施,造成了民众对国家法治现状的不信任。对于法院来说,一份份盖着国徽印章的裁判文书被戏称为“法律白条”,也不利于树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关形象。
究其根源,执行难是因为法院行政色彩浓厚,执行机关常常受制于人、法院的“婆婆”太多造成的。
在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论坛上,来自郑州中院的一位执行庭庭长讲述了他亲身经历的一次判决执行。郑州某公司诉某银行的案件胜诉后,银行迟迟不履行判决。在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郑州中院执行庭一行四人赶赴北京该银行的总部。该银行一位负责人随即打电话给河南省有关领导,领导的电话很快通过省高院到达北京的执行组:“执行务必讲究‘艺术’。”但执行人员的“艺术天分”似乎并不高,他们很快冻结了银行账户,并顺利地将1600万元的标的执行完毕,返回郑州。
时隔不久,省委领导打电话给省高院和郑州中院,要求负责执行的两班人马迅速到北京向该银行的领导登门道歉。原来,这家银行给省里的一笔贷款突然中途撤回,据说就是因为河南的法院不给银行面子。
这位法官不无感慨地说:“法院的‘婆婆’太多,是司法权的独立性和公信力日渐丧失的根本原因。”
这是我国各级法院执行庭法官经常遇到的问题,执行机构作为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已经日益显现出它不合理的一面。为使法院摆脱行政束缚,就必须切断资源提供者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力与影响力,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将司法执行权收归专门的执行机构行使。
事实上,司法裁判的执行,本身就是一项行政性质浓重的政府事务。因为,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只需按照法律对各类案件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至于怎样落实这些评价,如何把权利降临到胜诉的一方,根本就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国外也鲜见法院同时承担执行裁判文书任务的现象。
因此,有学者提出,在国务院直属序列下设置一个主管司法裁判执行的司法执行局,并根据司法区划在全国建立垂直领导的司法执行体系(在省一级为执行厅,在地市为执行局),由中央财政保证其运作经费,由此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但是,将上述方案付诸实施,必须修改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律,目前时机尚未成熟,而且对国家财政将造成不小的压力。所以,现阶段在法院系统内部率先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体系,是明智和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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