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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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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0日03:41 四川新闻网-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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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02年9月26日经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重新修订并审议通过,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的我省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依法管理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既保持了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又吸收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贯彻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要举措。宣传、学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修改与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宣传学习活动,造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热潮,把《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迅速传达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群众,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个基层组织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懂得《条例》赋予每一个公民生育和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每个公民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承担不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责任,从而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做到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要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每一个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人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学习、贯彻《条例》,要充分认识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千方百计地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不懈地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机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条例》的规定落实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任,建立起综合治理的新机制。要保证计生机构、队伍的稳定和经费的投入到位,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各级计生部门在宣传、贯彻《条例》中,要以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结合正在实施的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业务技术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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