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报刊亭该谁缴税
2002年8月19日06:34 四川新闻网-四川日报
|
南充读者罗小林打进本报服务热线咨询:他经营了一个邮政报刊亭,每月的报刊杂志营业款均全额上缴邮政局,然后邮政局按13—14%的比例返还给他。他的邮政报刊亭营业额平均每月约3000多元,但卖不出去的书报、杂志不能退还邮政局。请问,经营邮政报刊亭到底该谁缴税?是邮局还是私人?
省国家税务局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就罗小林经营的邮政报刊亭而言,省国税局的有关同志说,该邮政报刊亭已经发生销售行为且每月约有3000元的营业额,已达到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无论经营者与邮政局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本报记者袁敏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