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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狂魔在津伏法 曾在我市某饭店杀死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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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8日11:43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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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曾于1998年6月4日在我市崂山区某饭店内杀死4人后潜逃的罪犯王许文,近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抢劫罪依法判处死刑,并已被执行枪决。
据了解,王许文,男,24岁,黑龙江省人,初中文化,农民。1996年6月至2001年11月间,王许文流窜到黑龙江省、山东省、天津市等地,杀人、抢劫致10人死亡、1人重伤,抢劫财物98538元,并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中,1998年5月底,王许文到了青岛,当他向打工所在的饭店老板娘要10元钱路费遭到拒绝时,又一次萌生了杀人的念头。6月4日晚,王许文将熟睡的老板夫妇及其女儿、侄女杀死,抢走现金400元后逃窜。
王许文于今年在天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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