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向派出所讨要姓名权一案昨日过堂
2002年9月26日07:26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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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国:要求派出所恢复他的名字,并赔偿损失5.5万元
本报讯 记者 青云本报9月7日报道的《西安一男子为正名状告派出所,17年讨要姓名权》一案,昨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为陕西钢厂工人李志国提供法律援助的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援助员付晓兵在当天法庭上诉称,李志国原名李绪新,1978年将名字改为李志国。但在1985年的办理身份证过程中,他的户口簿上名字却成了“李绪新”。这给他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据此认为派出所侵犯了其姓名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恢复他的名字,并赔偿损失5.5万元。
对此,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文艺路派出所辩称,经查派出所现存户籍档案中,其姓名均为李绪新,别名李志国,并用李绪新之名于2000年在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其仅于2002年7月来派出所要求更名,工作人员答复其需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更名。并非其诉称十几年多次要求更正,遭派出所拒绝。17年来,每年派出所都进行户口核对但均未见其对姓名提出异议,且有本人签名。据此认为派出所不存在造成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密切关注此事继续予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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