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烟无保质期标注惹官司
| |
| |
2002年10月12日03:4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
烟民们可能没有注意,自己购买的香烟外壳上,烟厂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址、执行标准。这个被广大烟民忽视的问题,杨鸿发现了。不仅如此,较真的杨鸿还打起了官司,两次将香烟厂家、销售商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一起推上了被告席。昨天,白下区法院分别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判决:均判决杨鸿败诉。这也是我国首起烟民向烟商讨说法的案子。
烟民:知情权受到侵犯
今年7月6日,杨鸿在新街口一家大商场购买了2盒“玉溪”、1条美国“KENT”(健牌)香烟。不久,杨鸿发现,购买的香烟拆开吸用1个月后,均出现了霉变。
杨鸿称,生产“玉溪”的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健”牌的美国·布朗威廉森烟草公司均未在香烟外壳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址、执行标准等;同时,“健”牌系进口香烟,销售时应当有中文标识,包括提供中文说明书、原产地与代理商、进口商、销售商的名称与注册地址等内容。杨鸿认为,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消法》的有关规定,两家烟厂以及销售商中国烟草总公司,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将两家烟厂、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烟厂:自己的行为合法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香烟的包装上应如何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址、执行标准?烟厂及中国烟草总公司称,香烟外包装指的是箱、条、盒,依照国家标准,烟厂在每箱香烟箱包装上有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至于保质期,国际惯例与我国国家标准(卷烟包装、标志与贮藏),并没有要求在盒装香烟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因此,自己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与国家标准的,请求驳回杨鸿的诉讼请求。
法院:烟草属特殊商品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产品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烟草执行的是推荐性标准,不是限期使用的产品,不需要标注保质期。因此,杨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此案判决后,南京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宴兵克认为,杨鸿虽然败诉,但这起官司仍有其积极意义。香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应当标明保质期,由于现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法院这样判也不错。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复友认为,杨鸿这起官司,可称为“公益诉讼”,通过这样的诉讼,能唤醒消费者及烟厂的注意。这恐怕是这场烟官司的价值所在。
据南京日报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