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平言 搜狐新闻转载新华网的消息说,卫生部近日发布了《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该方案从目标与原则、病例诊断与疫情报告、预防与控制、医疗救治、预警与应急、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监督与管理检查等7个方面,确定了应对可能再次发生的非典疫情的预案。与这个方案同时公布的还有《医疗救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作为一种本能性反应,我对过去非典流行期间的教训记忆犹新。通观这两个预警方案,正如卫生部的说法,它将加强非典防治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但我们也知道,过去非典的最大教训,莫过于政府隐瞒疫情,误导公众,导致疫情泛滥失控。这里除了表现为政府系统和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信息流通不畅外,更表现为政府相关部门欺骗民众。因此,如果再发生非典疫情,我想政府最应该吸取的教训是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并对瞒报缓报的有关人员严厉追究责任。 我注意到,在这个问题上,方案只是笼统地要求各级医院“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国家、省、地、县要在9月底之前完善信息报告网络”。未见方案规定如何追究瞒报延报信息者的责任。 我们知道,赋予一个人的义务,总和违反义务可能面临的后果紧密相连。换句话说,如果只规定一个人有某种义务,而不规定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将面临何种处罚,那么,这样的规定就是无用的规定。 现在,方案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怎么做,却未见规定如果不这么做的不利后果。可以想见,如果真的发生疫情,而有关人员不按照这个方案去做,没有人可以处罚他。显然,这样的规定看上去很严格,条文很细致,要求很具体,但恰恰就是因为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这种规定最终只能流于一纸空文。 这,就是卫生部方案的致命缺陷。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