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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常见并发症不能归结医院错 手术纠纷案青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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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3日13:20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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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张某因在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作白内障切除手术以后视网膜脱落,状告该院要求赔偿。市南法院一审认定青医附院无过错,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因感觉双眼前黑影飘动不适,于1998年3月30日到青医附院就诊,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晶状体半脱位,屈光不正(双)。1998年4月1日,双方签订《手术协议书》,在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项,写了视网膜脱离等情况。1998年4月2日,青医附院给张某作了右眼晶状体囊内摘除加前部玻璃体切割手术。1998年4月13日张某出院。1998年4月24日,张某因右眼视物遮挡感再次住院,青医附院诊断为裂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右)。1998年5月7日,青医附院为张某作了右眼巩膜环扎+玻璃体切割术。术后裂孔封闭,视网膜平复,矫正视力0.2。
张某认为,第一次手术后造成视网膜脱落,是一次医疗事故,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张某向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状中说,虽然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青医附院的手术不属医疗事故,但是该鉴定属于医疗行政管理的范畴,不能否认由于青医附院的过错对张某造成身体健康的损害及精神痛苦。张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青医附院赔偿医疗费等3795元及1万元精神损害费。
法院认为,患者到医院治疗疾病,医院有义务尽最大可能为患者治愈疾病。但受疾病复杂性的限制,医院不可能治愈所有的疾病。张某的病属常见的并发症,其产生不能归结为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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