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青法记者蔡宇实习生赵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颁布实施后,昨(9)日,成都首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已由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 本月下旬,使用IC卡电话两次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被告人汪勇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两次谎称要炸大楼2001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汪勇窜至成都市一环路青羊宫对面通信营业厅附近一公用电话处,用拾得的IC卡(卡号SC08905740GO)通过114查询台得知某政府机关办公厅值班电话。然后,他先后两次拨通该值班电话,谎称自己是新都人,姓陈,声称“下周要炸机关大楼,转告一般工作人员、非领导人员,以免伤及无辜。”两次所用电话分别是7746714、7022784。危言耸听构成犯罪同年12月22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通过线索在成都市人民西路海通证券公司将被告人汪勇挡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勇先后两次编造爆炸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及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月下旬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成都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 青羊区法院将于4月下旬开庭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