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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宗公益诉讼官司出一审童车伤人厂家要赔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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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8日00:00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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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戎明昌 刘茜通讯员/袁舒伊 徐琳)由广东省消委会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起诉童车生产厂家的“广东省首宗公益诉讼官司”(详见本报2002年11月27日报道),昨天下午有了初步结果:广州市芳村区法院一审以永华玩具厂生产的童车存在生产缺陷为由,判决该厂赔偿原告韦富损失92789.83元。
原告诉称,2001年9月,其母亲购买了一辆由被告永华玩具厂生产的小明星牌童车。2002年1月20日,原告在骑车玩耍过程中,由于童车上未安装全罩链罩,致使原告的右拇指被裸露在外的车链与齿轮卡住,造成右拇指末节基底部横断骨折,构成9级伤残。原告受伤后住院20天,共花去医疗费412.90元、交通费30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华玩具厂赔偿原告损失124125.60元。
永华玩具厂辩称,小明星牌16寸儿童自行车所配置的“F”型铁链罩其设计原理符合GB-14746-1993《童车安全要求》第3.11条款。被告永华玩具厂在2001年广东省质检局的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型号儿童自行车所检项目符合GB-14746-1993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它显然不属于存在质量问题和严重缺陷的产品。从原告的诉状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的父母明显存在监护失职的过错。永华玩具厂该型号儿童自行车在出厂前均在车架中管中段贴有警告语:“要在成年人看护下使用及不准在道路上行驶。”童车使用手册和外包装也均印有安全警告说明。如果原告的父母在原告骑玩童车时负起监护之责,则肯定不至于造成原告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永华玩具厂生产的童车虽然符合国家标准,但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可认为存在缺陷,是原告受伤的主要根源。即使原告父母未尽监护责任,被告永华玩具厂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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