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歌女谈恋爱算不算嫖娼?温州两青年告赢公安局
2002年7月18日11:41 人民网
|
与歌女谈恋爱究竟算不算嫖娼?该不该受到公安局的收容教育?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对此作出了回答。 本案原告、25岁的未婚青年蔡某在诉状中称,自己2000年2月在市区航空母舰娱乐城娱乐时,认识了歌女、未婚女青年李某,遂对其产生好感,后来双方经常相处、情投意合,又进一步建立起恋爱关系,双方亲戚朋友都知道他们是一对恋人。因男方母亲反对,他们不得已在外租房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蒲鞋市派出所民警明知他们之间的真实关系,却在谈话笔录中断章取义,认定蔡某与李某系卖淫嫖娼关系,对他们作出治安拘留15日以及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为此,蔡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局的这两个错误决定。 女青年李某也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定蔡某与李某在2001年1月前已经认识,之后双方经常往来,其间,李某曾从家乡寄书信与个人影集给蔡某,并在情人节时送羊毛衫与裤子给蔡某。鹿城公安分局未查清蔡某与李某是否有违法事实,仅根据谈话内容,便认定蔡某嫖娼、李某卖淫,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法院分别判决撤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对蔡某与李某作出的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包珍珍)来源:2002年7月18日(责任编辑:孙元)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