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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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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19:5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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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王雷鸣 沈路涛 邹声文)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能否取得合理回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规定了其他扶持与奖励条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有关专家表示,我国现实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民办学校多数是投资办学,大多数举办者希望能够得到相应回报。实行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政策,可以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更多地吸收民间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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