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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何谓性骚扰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04日23:13  信息时报

  性骚扰的书面的解释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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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类性骚扰你遇到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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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从全国妇联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妇女受到的性骚扰正呈上升趋势,而且形式也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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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一眼神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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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深圳两名弱女子在乘坐公交车时,被同车的外国乘客偷看,并有骚扰动作,引起郭女士和车上乘客的极大愤慨。事后,郭女士表示要向法院起诉那名对她非礼的美国人,并索赔1元,为自己胸部被辱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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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外出参加活动的李小姐也有自己的看法,她告诉记者,经常会在公共场所受到一些男性的注视,有时眼神怪异,看得自己浑身不舒服,但又不能说什么,因为究竟什么叫色眯眯,怎样才叫性骚扰,目前都很难界定,又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依,不少像她一样的白领女性都有此苦恼,却只能学着去适应那些挑逗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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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二上司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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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中国首例性骚扰案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西安一位国企女职工童女士指控其上司总经理长期对其进行性骚扰。童女士在法庭上共出示了5个证据,包括一个证人在总经理办公室听到童女士严厉斥责声的书面证词,以及其他4个间接证据,但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童女士败诉。正如该院副院长乌中一所说,性骚扰不仅对法院来说具有空前性,从国家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来讲也是个空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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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位离婚带着女儿生活的女技术员,遭到院里一男领导的骚扰,不断向其提出性要求,遭拒后,竟利用职权停止其工作,停发她的工资。她要求调走,领导却不给转档案,还到她的新单位散布流言,污蔑她作风不正,企图使这家单位拒绝接收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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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女电话接线员,每当她单独值夜班时,领导就来骚扰她,她走投无路自杀过三次,都被救活,但男上司仍然不放过她。特别令她心寒的是,父母、男友及单位的女同事都不同情她,反而谴责她太“轻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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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三电话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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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小姐与已婚的司机胡先生认识。胡先生在一次到王小姐所在城市的出差中,因无法打发闲着的几个小时,温柔随和的王小姐便让他到家中坐了一会儿。自此之后,胡先生便经常打电话给王,有时甚至没什么事情,有时甚至对王说“就是想听听你的声音,想看看你”,王也向其暗示不愿这样交往。后来,有一天深夜,胡先生打王的手机,王小姐故意没接,谁知,直到凌晨2点,王小姐的手机响个不停。王小姐认为,一个已婚的男子反复打10多个电话给她,只为说句话甚至见个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她造成了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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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四医生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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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王女士因身体不适到深圳某医院看病。然而,为她看病的女医生先是将她仔细打量一番,然后便问她多大年纪结的婚、赞不赞同未婚同居、婚前有没有性伴侣之类的问题。王女士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严重伤害,正要质询女医生时,没想到这位女医生竟继续发问:“你先生有性伴侣吗?”就在王女士再也压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大声怒斥女医生之后,女医生竟故意声高八度地大声问道:“你一个月有几次性生活?一个星期又有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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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医生越来越放肆的问题和周围候诊者异样的目光令王女士又气愤又尴尬。王女士认为,这位女医生问的都是个人隐私的东西,与看病毫无关系,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对她实施“性骚扰”。在咨询了律师后,王女士决定以侵权为由,追究女医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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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对王女士认为女医生对其实施了“性骚扰”的说法不以为然,认为如果那位医生是男性则毫无疑问应该界定他为“性骚扰”,而对于这事件中的女医生来说则不一定适合,况且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条文。但也有人表示,当事人精神上的损害已经客观存在,因此不管实施侵害者性别如何,都应该认为是“性骚扰”,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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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界人士对此的普遍看法是,虽然我国此前已有参照相关法律条文对类似“性骚扰”问题开展过法律诉讼,但至今没有一部有关这方面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出台,而“女医生骚扰女患者”是否可以界定为“性骚扰”也颇值得法律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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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五征婚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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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4岁的麦小姐曾于去年5月份到广州某婚介征婚,经介绍与一40岁男子相约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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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后,男子对她表现得颇有好感。两人打出租去茶楼时,男子竟未征得她同意,便将手放在其大腿上,令其极为不舒服,她又不好意思直接拒绝。谁知,下车后,男子得寸进尺,又将手放到其腰部。忍无可忍的她,当即放弃了进一步相互了解的想法,并发誓再也不去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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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不少征婚骗局中,被骗财骗色的情况并不少见,除性骚扰外,有的甚至还对女征婚者造成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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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六试衣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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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的郭小姐是这样一个受害者,当她去做衣服的时候,裁缝师傅在帮她量衣的时候,其手竟然从旗袍的上边伸进她的内衣里面,停留在她的胸部长达10几秒,郭小姐不知道常师傅这个举动究竟是有意还是无心的,心情一下子变得很坏,借口要出去照照镜子,她走出了试衣室。出了试衣间以后,郭小姐发现旗袍并没有按照自己要求的那样,做成钮扣式的,而仅仅装了一条拉链,她向常师傅提出这个问题以后,常师傅再次请她到试衣间里面去,说帮她看看怎么改。当她再次走进试衣间的时候,常师傅又故伎重演,将手从拉链处伸进她的内衣里面,停留在她的乳房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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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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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骚扰”不应包括语言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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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某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目前“性骚扰”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任何法条中都找不到这三个字。他个人认为这应当是一个比“性侵犯”涵盖更广概念,但语言骚扰则应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性骚扰应当有具体的动作、行为,应当有身体上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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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法院进行索赔的话,目前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性骚扰”多以精神损害为主,往往没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从当事人的感受来确定索赔数额,这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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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法官还指出,有关“性骚扰”的诉讼还最直接地面临着证据的问题。因为“性骚扰”往往是在当事人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很难留下旁证。所以,在证据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性骚扰”案的原告就总是有可能面临因举证不足而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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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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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治性骚扰不能只保护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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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许多市民在采访时都表示赞同将性骚扰应该纳入法律,但相当多的市民认为性骚扰不仅是针对女性,因为男性有时也遭遇性骚扰,所以只将惩治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否体现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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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家广告公司任职的林伟小姐说,她所知道的性骚扰,最多的是发现在公共汽车上。每次看见一些不怀好意的男子,利用公共汽车的特殊环境,对身边的女性进行“身体紧逼”,就非常生气。而一些女孩子,明明面对这些男人的性骚扰,却不敢声张,有些也因为公共汽车上的“环境”,而“原谅”对方。不过,林伟小姐说,即便是想对这些“咸湿佬”进行惩处,也好像除了给他两个耳光之外,没有别的办法;但如果真是给这些人两个耳光,一旦被这些男子告到法庭,可能自己还要败诉。因而惩处性骚扰的条例应该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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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一家中学任职的胡老师说,如果要在法律加入惩治性骚扰的法律,不应该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列明,因为性骚扰不仅是针对女性,因为现在男性也要面对性骚扰:包括来自女性的性骚扰以及一些性心理异常者的性骚扰。如果只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列明性骚扰,并不能体现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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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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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证性骚扰操作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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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随后采访了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吴非比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黄福宁,两人均认为:性骚扰首先难于界定,目前的法律也没有对此具体详细的规定,因为性骚扰发生往往都在特殊隐蔽的场合,绝大多数都是两个对立方单独相处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由于提供不了证据,法院就很难支持,而发生在西安的首例性骚扰索赔案,就是因为不能收集到有利的证据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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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认定性骚扰应该有一个多重的标准,比如外国因为他们对性的看法比较开放,而我国就比较保守一些,所以在国外较为平常的亲吻、抚摸在国内就有可能让女性无法忍受;另外就算在国内也要因人而异,比如一些思想开放的女性,平时打打闹闹惯了,有时一些小动作,可能对方不会在乎,但是如果思想保守而又关系不好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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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骚扰应该有多重标准的,这就又给性骚扰在法律的定义造成很大的难度,因为法律的定义不可能考虑到这么全面。因此,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加入反性骚扰,实际操作起来很难,实际意义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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