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那媛)昨天,记者从民政部获悉,采用水印纸印刷、防伪标识多达8处的新版《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已正式启用。
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旧版证书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5月1日,新、旧证书的更换期限为一年,之后,全国将统一使用新版证书,旧版证书由各地自行收缴和销毁。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会团体法人依法成立和进行活动的法律凭证,为维护登记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
目前,全国使用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前设计制作的,该证书的登记事项内容已不符合条例的要求,不利于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