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报道 上海市居民胡某遭遇车祸后身亡,但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上的死因是“肝癌”。为此,肇事司机与死者家属为赔偿发生纷争。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肇事司机沈某赔偿胡某家属人民币4万余元。
2000年1月10日上午,胡某骑轻便摩托车在该市航南公路、莘奉公路处,与沈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事后,胡被送至医院治疗。10天后,胡某死亡。警方在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驾驶员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与死者家属为此达成赔偿协议,由沈某赔偿8万余元,先支付1.6万余元。同年11月24日,沈某至大众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告知,胡某系患肝癌死亡,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沈某愕然,并以此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继续支付赔偿余款,双方遂起纷争。
死者胡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沈某继续履行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而沈某提出反诉,要求死者家属返还自己已支付的1.6万余元,双方相持不下。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胡某死亡证明上的死亡原因是“肝癌”,但在交通事故后,奉贤中医院对胡某的门诊诊断是“脑血管意外”及“肝癌”。法院认为,考虑到胡某死亡的较大因素是肝癌,故沈某的交通肇事责任可以适当减免,判决沈某赔偿胡某家属损失费4万余元。(陈永良 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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