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劫匪,该不该免除处罚?记者昨日(4月24日)从东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东莞市一名打死劫匪的人因防卫过当,近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转自搜狐 据介绍,去年8月21日晚9时许,刘青松与一同事陈某在常平镇金美村金美公园附近的小巷散步时,突然被唐某某等7人围住,刘青松被唐某某等人殴打,并被抢去一部手机。得手后,唐某某等人即分散逃跑,陈某便与刘青松一前一后追赶抢去手机的唐某某,当追至金美村社员路时,唐某某将手机归还陈某,然后转身欲继续逃跑。此时,刘青松持一木棍追赶而至,在不知唐某某已将手机还给陈某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唐某某的头部,致其倒地。为防唐某某逃跑,刘青松又用木棍打了他的背部和脚部数下。之后,刘青松打电话报案,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唐某某因被刘青松殴打而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2年9月2日死亡。 转自搜狐 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刘青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刘青松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为初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对刘青松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理由不充分,是防卫过当;至于辩护人提出的医院方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不予采信。最后,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刘青松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编辑:林洁珊)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