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魏文彪 据9月9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为给干事创业者撑腰松绑,为发展清除障碍”,山东省高级法院和检察院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引来轩然大波、引发各方争议。山东省高级法院在一则通知中要求山东省各级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支持创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山东省检察院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要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环境”。 《中国新闻周刊》文章列举了一些“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比如山东省检察院就提出,“对正在进行重大项目洽谈、重要经营活动的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慎重稳妥,在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视情能缓办的缓办,能从宽的从宽,允许他们戴罪立功。”据该文介绍,部分法学界人士认为,这样一些新政策将一些罪名的法律界限扩大解释,或者偷换概念,或者干脆与《刑法》条款相悖而擅自法外施恩,有私自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嫌疑。而山东省高级法院人士则对此予以否认。 这里且不具体论述这几条“新政策”的是与非,而只想提出一个疑问:像这样由法院、检察院来对法律条文进行诠释,发布“司法解释”是否妥当?山东有关人士否认山东高院出台的政策是司法解释,但既然承认“是法院内部的工作指导意见”,对于下级法院判案具有指导作用,并就法律条文的操作提出了具体意见,那在实质上就与“司法解释”无有多大区别。 细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由法院或检察院特别是地方院进行“司法解释”工作容易产生弊病。 首先法律是人大制定的,而两院只是法律的执行者,由法律执行者代替立法者解释法律,很难做到完全体现立法者的意图与法律条文的原意。 而且这之中也较难防止利用解释机会有意无意歪曲法律原意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在地方院尚难抵制地方影响的背景下,难以排除地方院按照地方意图解释法律的可能出现。如果各地方意图不同,还可能导致各地在对同类案件的侦破与裁决上产生差异,影响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而在我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是非常重要的。随意解释法律还可能会为地方领导插手案件审理甚至知法犯法提供“合法外衣”,破坏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损伤法律尊严。而在把经济指标作为考量干部政绩最重要标准的今天,地方院进行司法解释也极容易导致“能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局面。 人大是法律的制定者,所以进行司法解释应是人大的专属权力。也只有人大的权威才能确保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另外,司法解释工作也只有由法律的制定者来进行才会尽可能地接近于立法的原本意图,防止歪曲法律原本涵义的情况出现,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然,除此而外,人大也应在立法程序上力求完善。首先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多地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情况,避免留下过大的可供解释空间。其次还应加快法律修订进程,不使可解释空间长久存在。 不可否认的是,两院作出的部分司法解释确也起过积极作用,但由立法者进行司法解释工作终应被提上议事日程。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