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通过《贵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部法规详细规定了伤害事故发生后,社会、学校、学生和监护人等的责任区分。
根据该法规,由于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以及维护管理不当;安全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隐患;学校组织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用品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原因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将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教职工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先行赔付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教职工追偿。
另外,放学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学校放假期间;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已通知监护人;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等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学校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学校、第三人、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均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王宁 谭艳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