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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抢事主掐死抢匪 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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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21日02:2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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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夺回被抢手机搏斗中掐死抢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本报记者曾榛实习生唐芸露吴佳惠
龙泉驿区某医院药剂师卢建国晚上在街边草坪与同事聊天时,忽然遇上歹徒滋事抢走同事手机。卢建国为了帮同事夺回手机,与手持刀棍的歹徒们厮打起来,搏斗中卢建国不慎掐死了歹徒毛刚,他为此被公安机关刑拘。卢建国需要为此负刑事责任吗?龙泉驿区检察院与卢的律师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
遭袭不慎掐死歹徒
2003年2月18日晚11时许,卢建国与同事孙洪来到龙泉镇星光大道草坪坐着聊天。毛刚和3名男子忽然走过来寻衅滋事殴打卢建国,卢赶紧叫孙洪报警。孙洪刚掏出自己的诺基亚3310手机时,与毛刚一伙的张峰立即上前阻止孙洪报警,并抢走了其手机。正在殴打卢建国的毛刚等人见张峰得手,边打边逃离现场。卢建国从地上爬起,将自己的手机递给孙洪让其报警,自己则朝毛刚等抢匪逃窜的方向追去,欲将孙洪的手机追回。
卢建国追至龙泉驿航天丁区205幢楼下时,拦下了毛刚,并与其扭打起来。毛刚先是用木棍和卢建国对打,后又掏出水果刀刺向卢,并呼喊同伙过来把卢“放翻”。情急之中,卢建国一边夺刀,一边用手去捂毛刚的嘴,慌乱中不慎将毛刚的脖子卡住。卢回忆说,他大概掐了十多秒钟。当时毛刚倒在地上还在动,他怕毛刚还要喊同伙帮忙,于是夺过其手中的木棍对其打了几下,便离开现场,临走时还让毛刚的同伙赶紧报案。当卢建国再次返回现场时被警方挡获,此时毛刚已停止了呼吸,经法医鉴定毛刚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安: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003年5月12日,龙泉驿公安分局提交给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上写明:“犯罪嫌疑人卢建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检察院: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6月20日,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卢建国为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明知扼颈会剥夺他人的生命,而采取卡他人喉部造成其窒息死亡、防卫程度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建国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具有自首情节。”
卢建国律师:卢建国是正当防卫
卢建国的代理律师、成都南北律师事务所谢洪萍认为,卢建国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且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卢建国与死者毛刚事先并不相识,卢建国不可能对毛刚产生致其死地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卢建国是在防卫过程中错手掐死了毛刚,而并非故意想致其于死地。根据1997年修改过的《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卢的行为可视为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律师:公安认定的故意伤害较客观
成都大家律师事务所王宗旗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卢建国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比较客观。卢建国在当时那种紧急的情况下,掐毛刚脖子属于正当防卫。但当毛刚已经倒地后,在对卢建国的危害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卢又拿棍子对其殴打,这种行为便属于防卫不适时。但他并没有致其于死地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防卫是否过当和适时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十分复杂,毛刚与卢建国身高、体重的悬殊比例、当时在场人员所站的位置等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出现相反的认定结果。
乙方律师:正当防卫有道理
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廖明松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是在不法侵害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一种防卫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行为成立的关键是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二必须是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三、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来实施防卫行为;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被告是在不法侵害人(多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采取的防卫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近日,此案将在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无论律师怎么各执一词,法院将会作出公证的判决。(文中人除律师外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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