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惹事要赔3000元 离婚父亲推脱责任
2002年9月23日07:08 长江日报
|
武汉晨报 见习记者 蔡梨生
近日,一个14岁的孩子将一同学殴打致伤,被法院判赔3000元,然而其父亲竟以离婚时,没得到其抚养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汉阳区的张女士3年前与前夫离婚时得到了儿子的抚养权。前不久,儿子和几个单亲家庭的孩子合伙,对一个同学进行殴打,结果,被法院判赔3000元。
事后,张女士只凑到2000元,找孩子的父亲时,不料对方听后竟称:当初我没能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如今,孩子出了事,我不承担这份责任。
昨日,本版法律顾问褚中喜称,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并没有丧失对子女教育、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父亲不能以没有得到抚养权为由,逃避其应承担的这份责任。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