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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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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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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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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而现在面对这些失足青年,政法机关为了挽救他们,采用了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一新举措,是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浦口检方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获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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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为此,浦口区检察院牵头成立了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3月31日《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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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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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大学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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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从近四年来的统计数字分析,在校大学生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处罚上看,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确无逮捕的必要,而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从情理上说,每个大学生都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有些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这些在校生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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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做的事也只是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而已,并不一定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给他们一个机会?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如果他们就此被开除,在社会上混,没准就真成了祸害,给他们一个机会,把他们挽救回来,量刑可以在法定的准许下适当进行,但学籍还是应该保留的,不能就此踢出校门。(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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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如果人人犯罪都说自己是一时失足,那法律应该怎么做?这种所谓的人性化其实是对人人平等原则的亵渎和规避!对大学生的挽救等工作应当是属于社会、政府的职责,但是这绝对不是法律应当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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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逻辑,官越大,犯罪越能免诉,他们可是表现优秀才提拔的,也是一念之差的,所以有知识文化的人,偷点抢点没什么,因为他们是人才,塑造一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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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学生,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这是纵容犯错。第一,大学生相对了解法律。明知故犯,罪加一等。现在怎么反过来了。第二,由于纵容,投机取巧,侥幸心理作用就会增加。因为以前被抓就是开除,而现在能继续保留学籍。所以为何不试试。第三,对犯错者是仁慈了。有没有考虑对受害者是什么?社会不缺几个素质低下的大学生!!!就像工厂为了把次品卖出去降低要求,只会导致整体质量的下滑。(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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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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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在培养“犯罪精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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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古有之,现在竟扩展到未来有可能成为“大夫”的人群,何以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法律的公正?法治乎?人治乎?谁给了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这么大的权力,可以堂而皇之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叫板,这是为大学生争享受大夫的待遇呢,还是在培养犯罪精英?如果全国都实行这种法律,那么高科技犯罪将会越来越多。任何人犯法,惟一的尺子是法律,不管是大学生,还是民工。好像没有听说法律的尺度在学历上有放宽的标准。南京官员是法盲吗?在我国逐步走向法治之时,南京的官员向人治迈进,让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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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制社会的基石实行分类对待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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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说很多大学生犯罪只是一念之差?难道其他人犯罪就都是穷凶极恶预谋已久的?主观的猜测罢了追其深处还是“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封建思想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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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来说政府及司法部门要做的是如何加强预防犯罪的工作而不是制定所谓的“人性化帮教手段”!(国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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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的帮教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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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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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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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历史学家迈内科说:“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规范权力,制约权力,是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所以说,大学管理者的权力也必须规范,建立约束机制,不能是管理者说开除就开除,否则,这类随意开除学生的现象就会继续发生。(洪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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