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学生读大学不迁户口
2002年7月12日11:00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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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根据省内学生读大学不迁户口的新规定,结合网上录取的实际情况,日前,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联合发文,对今年广东普通高校、中专录取新生证明及新生户口迁徙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省外院校不盖录取专用章】
从今年起,省外院校(含部、委属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不再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省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仍需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新生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但必须有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本省中专生不迁户口】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含市属中专跨市)的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及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如属市属普通中专学校面向本市招生的,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及学校所在地地级市(含顺德市)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
就读广东省中专学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不需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但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就读省外中专学校的本省生源,入学时仍需将户口迁往省外学校。
【派出所办新生身份证】
凡已被我省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录取的新生,今后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安派出所须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上注明该生的公民身份号码,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卞晶)200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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