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判决书不构成侵权
2002年10月1日10:5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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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张贴判决书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文书涉及个人年龄、住址等不属明显个人隐私
本报讯 (记者卢冬红 通讯员余志红 冯小娟)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隐私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市中院认为张贴法院判决书内容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驳回原告上诉,维持海珠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马某某和温某某是海珠区某小区的住户,广州市某房产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双方曾因物业管理收费问题诉至法院。去年7月18日及今年1月21日,广州市某房产公司在未经得马某某和温某某的同意下,先后两次将一、二审法院判决书张贴在该小区的公告栏里。
马某某和温某某认为,该房产公司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将法院的判决书擅自张贴在该小区内,使他们的姓名、年龄、组织等基本情况公告于大庭广众之下,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和隐私权,因此在今年初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海珠区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在报纸上公开向他们道歉,并赔偿每人5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某和温某某作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及名誉权,具有使用其姓氏及名字的专有权利,并有权制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姓名。被告该房产公司虽然在其管理的小区范围内张贴了法院就其与两原告因该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所作出的一、二审判决书,但法院的判决书是针对原、被告争议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评价,且判决书中的内容并无涉及两原告的隐私,公开该文书亦不会降低社会公众对两原告的总体评价。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侵权后果,于是于4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某、温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后,马某某、温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近日经审理认为,由于判决书中所涉及个人年龄、住址等情况尚不属明显的个人隐私性质,所以,该房产公司公开判决书内容并不构成侵犯马某某和温某某的隐私权,遂驳回马某某和温某某的上诉,维持海珠区法院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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