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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交车急刹车伤及乘客必须赔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2日09: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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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网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公交车急刹车致使车上乘客摔成残疾,乘客如何索赔?记者日前在法院采访中发现,大多数乘客认为,他们与公交运营商形成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受伤的消费者,他们按照赔偿标准较高的《消法》及《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提出数额较高的索赔。但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参照标准较低、却规定较为详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标准判赔。

  案1

  公车避险摔伤乘客法院一审判赔万元

  去年6月29日,62岁的市民李姨搭乘10路公共汽车外出。公交车行至海珠广场路段时,司机为避险突然紧急刹车,李姨一个趔趄摔倒在地。经诊断,李姨的腰椎摔成爆裂性骨折,至今年3月下旬才出院,之后又陆续因伤入院治疗。现在的李姨生活无法自理,经法医鉴定,她的伤残已构成10级。

  李姨认为,她花钱坐公交车,却因司机急刹车摔成了残废。

  今年初,她将10路车的运营商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第八分公司(下称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33万余元。

  公交公司称,事发当时该公交车恰遇违章车,司机为避让危险,情急之下刹车,属于紧急避险。而李姨在车上没有站好扶稳,导致摔伤也有一定责任。公交公司表示愿意赔偿,但提出赔偿依据应当是标准较低的《道路交通处理事故办法》,而不是《消法》。

  海珠法院审理认为,李姨是在接受公交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时受到损害,而并非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因此,法院支持了她按照《消法》向公交公司索赔的主张。法院还认为,因为公交公司不能证明李姨是故意自伤,因此认定李姨对摔伤没有责任。

  在赔偿标准上,法院认为,由于《消法》对因公共交通服务时受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赔偿标准却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本案事实与该《办法》标准的性质联系最密切,据此,法院参照该《办法》,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给李姨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15154.13元。

  因为赔偿依据与适用法律依据不一,索赔和所得相差甚远。李姨对判决结果不服,准备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

  案2

  阿婆免费乘车受伤公司被判赔偿3万

  无独有偶。因公交车刹车不及摔残的市民张阿婆的官司也颇耐人寻味。去年5月14日,69岁的张阿婆持老年人优待证乘坐108路电车出门。行至三元里一带时,因公交车司机刹车不及,撞上一辆违章行驶的摩托。坐在电车里的张阿婆猝不及防,向前跌倒受伤。这一摔可伤得不轻,张阿婆身上多处骨折,也构成了10级伤残。

  今年年初,张阿婆也以电车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合同有瑕疵为由,以《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将电车公司送上了被告席,向其索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11万余元。

  面对张阿婆的索赔,电车公司认为,交警已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这次车祸的责任在违章的摩托车而不是出事的公交车。他们还称,即便其公司要赔,也只需按照标准较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是《消法》。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张阿婆与电车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她因乘坐电车而摔残,因此,电车公司违反了安全运送义务,构成违约。法院还指出,即使电车公司在该车祸中无责任,但因为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他们不能免除对张阿婆的违约责任。但是,在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只有有偿合同才适用《消法》,而张阿婆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车,因此,本案不属《消法》适用范围。据此,法院参照了赔偿标准较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近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张阿婆得到了电车公司3.4万余元的赔偿。(记者黄珊通讯员王燕许雪芳)

  律师说法:缘何“办法”用得最多?

  公交运营过程中导致乘客伤害,究竟适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付小承律师分析说,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得明明白白,李姨是因为接受公交公司的运输服务受伤,又不是直接因车祸致伤,因此,她作为消费者,用《消法》索赔,合理合法。这说明,乘客用《消法》索赔是有依据的。

  但是,到了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尽管公交致伤案件中,受伤乘客大都按标准高出许多的《消法》(及《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索赔,法院一般却是参照标准较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标准判赔,于是很容易形成人们对这类案件“要的多赔的少”的印象。

  付律师说,究其原因,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赔偿标准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得较为详尽,因此被作为参照标准,广泛地用于一些非道路交通所导致人身赔偿的案件中,例如这类公交运营服务致伤案。然而,这套标准毕竟不是普遍适用的标准,实践中法律界对其被“普遍”地参照适用,争议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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