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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江永县反贪局长奸淫儿子女同学终审被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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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3日12:4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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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潇湘晨报》报道湖南江永县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蒋兆国奸淫幼女一案,日前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蒋兆国奸淫幼女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0年6月17日晚,江永县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蒋兆国打电话给儿子的女同学王某,要王约该校初一年级女生欧某出去玩。
蒋兆国开着一辆女式摩托车搭着王某、欧某在江永县城内转了一会,王某独自先回家。蒋兆国带着欧某回龙圩,至潇浦镇利田村地段时,与欧某发生性关系,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当场抓获。因民警与蒋兆国相识,蒋兆国多次申辩不是嫖娼,同时保证第二天向公安局治安大队领导说明此事,故民警未将蒋兆国带回公安局处理。
今年10月,有群众向永州市纪委反映此案。11月7日,江永县纪委对蒋兆国实行“两规”,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将蒋兆国批捕。蒋兆国捕前担任反贪局局长,是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具有很强的侦查和反侦查能力,被害人又是幼女,因此,蒋兆国在案发到二审一直否认犯罪事实,并串供、请人作假证,给调查、侦查、审理案件带来很大的难度。
为澄清事实,检察院先后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一次延期,三次开庭审理。公安机关反复多次对证人、被害人及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证人、证词形成稳固的链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一审法院认定蒋兆国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蒋兆国不服,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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