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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债主明明在的 判决不能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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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2日09:51 杭州网--都市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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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吕明合通讯员潘蔚
案由:买卖欠款纠纷
原告:老孙被告:老龚
地点:富阳法院民庭
庭审实录:
富阳人老孙碰到一件想不明白的事——手里明明有人家欠他钞票的证明,为啥不能去要呢?
老孙原是一家纸业公司的股东。去年3月退出公司时,公司转债给他———老龚欠的一万元货款。老孙去要钱,老龚不给,说我又没买过你的东西,也没欠你钱,公司把债转给你,没告诉过我,所以钱没得还的。
老孙告到法院,判决结果是,老龚欠公司一万多块是事实,公司把欠款转给老孙也是事实。但公司转债时没告诉老龚,转让无效,老孙不能向老龚要钱。法官说法:
转给自己的债,就是自己的钱了,为什么不能要?主审法官说,法律规定,买卖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转让,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转让就没有法律效力。
那老孙的钱是不是就凭空“蒸发”了呢?法官说,不会的。
办法一:法律规定,转债“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除外。”老孙可以申请撤销转让,公司还是欠老孙钱,可以向公司要。
办法二:也可以让公司去通知老龚。虽然法律规定要“及时通知”,但没规定“及时”到底是多久。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都算“及时”。只要公司去通知了,老孙可以向老龚讨债。但如果公司不愿去通知,老孙就麻烦了。
提醒大家,如果接受转债,一定要让债权人及时把转让的事告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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