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医保新办法 自由职业者就医费用有着落
2002年8月2日08:36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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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8月01日
上海讯 上海市政府日前批准了《上海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据悉,凡自由职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已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均属于《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对象。
《暂行办法》规定,上述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应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费7%,同时业主本人及从业人员个人缴费1%。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凭社保卡或医保卡在自行选定的3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支付。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还可享受门急诊医疗及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忻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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