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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骂死学生案”一审落幕 骂人者被判刑一年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8日13:56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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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巴山 晓琴

  【提要】她先是用木棍打丁小婷,接着又开始辱骂:“你不看看你自己,又矮、又丑、又肥,你只能当一辈子老处女,你连坐台的资格都没有!”听了老师的这些话后,丁小婷跳楼自杀。

  重庆实验学校15岁女生丁小婷因上课迟到而遭到班主任老师汪宗惠近一个小时的恶意辱骂 ,不堪受辱,丁小婷跳楼自杀。丁小婷的父亲丁志刚悲愤交加,将骂死女儿的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3年8月22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汪宗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8月25日,丁志刚以一审法院量刑过轻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5岁女生从8楼跳下

  2003年4月12日,中午时分,位于渝中区华一路41号的重庆实验学校跟往日一样静谧,学生们用完午餐后各自分散在校园内活动。

  12时30分左右,只听得一声闷响,从教学大楼8楼半人多高的栏杆上突然跳下一个人来,重重地摔在了水泥地上。同学们赶忙循声望去,只见跳楼者已奄奄一息地瘫在地上,鲜血将一大块水泥地染红……

  同学们惊得目瞪口呆,之后连忙大声呼救,“有人跳楼了,有人跳楼了!”学校德育主任梁红听到呼救声,急忙赶到现场。

  “是九年级四班的丁小婷!”当梁红看到跳楼女生丁小婷血肉模糊的惨况,心都碎了,她赶忙上前抱起血泊中的丁小婷,嘴里不住地呼唤着她的名字。

  同学们很快从惊呆中回过神来,只见丁小婷的眼泪从眼角慢慢滑落下来,她的身体在微微地颤动。然而,同学们很快发现丁小婷的呼吸开始渐渐转弱了……

  “上午丁小婷被班主任汪老师骂惨了,她是被汪老师逼死的!”这时,围观的同学议论开了。

  很快,命悬一线的丁小婷被紧急送到重庆市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过鼻导给氧、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消毒包扎等一系列紧张抢救,主治医师王珏十分惋惜地在急诊病历上写下了以下诊断:查颅骨粉碎性骨折,双瞳散大约0.5,无光反射,无呼吸运动。急诊诊断为:高处坠落重型颅脑伤、重型胸伤。

  由于伤势过重,年仅15岁的丁小婷如花的生命就这样骤然凋零了。

  丁小婷的跳楼自杀在学校师生中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据丁小婷的同学介绍,丁小婷从小喜欢舞蹈,擅长书法,学习成绩优秀,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还是班里的学习委员。在随后的调查中,公安人员在丁小婷身上发现了一份遗书,遗书这样写道:“汪老师您说得很对,我做什么都没资格,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指当妓女)都没资格。您放心,我不会再给您惹事,因为这个世界上不会再有我这个人,我对您的承诺说到做到……”

  公安人员随即对这份遗书进行笔迹鉴定,经过鉴定,结论确系丁小婷亲笔所写。

  老师竟骂女生“连坐台都没资格”

  丁小婷的家庭较为殷实,她是家里的独生女儿,全家人对她都疼爱有加。生活在这样的家庭里,丁小婷感到很幸福。

  2003年4月11日晚上,因外公和外婆外出旅游,丁小婷的妈妈回娘家去给外公、外婆看家,只有丁小婷与爸爸在家里。这天晚上,丁小婷一直学习到深夜才上床睡觉。睡觉前,丁小婷对爸爸说,如果这次考试考好了,爸爸一定要陪她去九寨沟旅游。爸爸听后同意了。

  第二天早上,由于闹钟失灵,一直没有响,丁小婷睡过了头,当她猛地醒来已经8点多钟了。丁小婷起床后急得连早餐都没敢吃便准备去学校。正要出门时,电话铃声响了,是班主任汪宗惠打来的。汪老师在电话中措辞有些严厉,催促她赶快到校上课。“来了,来了!今天闹钟没响!”丁小婷恐慌不安地应道。刚开门时,电话铃声又响了,是奶奶打来的,奶奶说汪老师已经打电话斥责了她。奶奶叫她赶快去学校。

  当丁小婷心惊肉跳地赶到学校时,已经耽误了一节课。第二节课时,班主任汪宗惠老师把她叫到了办公室。

  据事后在现场的老师和同学回忆,汪宗惠老师将丁小婷叫到办公室后整整侮辱了近1个小时。她先是用木棍打丁小婷,接着又开始辱骂:“你不看看你自己,又矮、又丑、又肥,你只能当一辈子老处女,你连坐台的资格都没有!”不少尖酸刻薄的语言从一个人民教师的口中连珠似地吐出,这个只有15岁的少女的自尊受到了极大伤害,她几乎被骂得绝望了。第三节课是汪宗惠老师的语文课,整整一节课丁小婷都独自坐在座位上痛哭、流眼泪,可汪宗惠老师却连瞧都没有瞧她一眼。

  下课后,同学们发现丁小婷不见了,直到中午就餐时也没有出现。她独自带了一支笔、一个本子,一支漂亮的发夹悄悄地从5楼的教室上了8楼。丁小婷的心在流血,她的泪水在责问:汪老师,你为什么要这样侮辱我?

  在8楼档案室外,绝望的小女孩丁小婷含着泪把遗书写好,然后把委屈的泪水咽进肚里,随后她爬上了半人多高的栏杆,然后纵身跳了下去……

  以粗暴教育而闻名

  据重庆实验学校的同学介绍,汪宗惠老师在学校一直以严厉而闻名,对学生也一贯进行粗暴教育。

  据丁小婷的父亲丁志刚称,女儿丁小婷的噩梦开始于两件事,一件是汪老师让他为她一个只有高中文化的亲戚安排办公室工作未果;另一件事是汪老师要求女儿丁小婷每月支付120元钱,由她那已退休在家的丈夫每周为其补课两个小时。丁志刚虽然照办,却流露出不愿意。报复也从此开始。

  随后不久,丁小婷入选学校“小百花节”模特队,走T型台时丁小婷忘记带衣服而未能上台。事后,汪宗惠老师告诉班上同学,是因为丁小婷又矮、又丑、又肥,被取消了资格。

  丁小婷的奶奶说,有一次她被叫到汪老师办公室,当着众多师生的面,数落、挖苦、辱骂丁小婷,让当时已经66岁的奶奶差点气晕过去。

  丁小婷的妈妈说,一次汪老师叫她到办公室,当着她的面责问丁小婷:“你是不是在和二班的一个男生耍朋友(恋爱)?”当丁小婷回答自己没有时,汪老师竟狠狠地抽了丁小婷一记耳光,还扬言:“今天我打你耳光,以后我还要整死你!”

  耳光打在女儿丁小婷脸上,却痛在妈妈心里。丁小婷的妈妈流着泪离开了学校,却不敢得罪汪老师,谁让自己的女儿在汪老师的“独立王国”里上学呢?

  善良的母亲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软弱助长了汪老师的粗暴教育,而且不久逼死了自己的女儿。

  汪宗惠老师辱骂女生“坐台都没资格” ,不堪受辱,女生丁小婷跳楼自杀。噩耗很快传到丁小婷的亲人耳里,其父丁志刚强忍悲痛,决意要为女儿丁小婷讨回公道。他写好起诉书,决定将骂死自己女儿的老师汪宗惠告上法庭。

  “骂死学生案”掀起波澜

  老师辱骂学生跳楼身亡的悲剧发生后,重庆实验学校所在的渝中区公安分局捍卫路派出所当即介入,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于4月14日向校方与受害方作了案情通报。渝中区教委与实验学校也同时对此事进行了调查。据调查,丁小婷在遗书中提到的汪老师系重庆市实验学校退休教师汪宗惠,她于2002年1月被重庆市实验学校返聘为该校九年级四班班主任兼语文教师。

  5月13日,渝中区教委正式出台文件,给予汪宗惠撤消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了其教师资格证书。这份文件中称,经学校、渝中区公安分局捍卫路派出所和我委调查表明,汪宗惠在丁小婷同学跳楼前对其进行约1小时的教育过程中,对丁小婷同学有体罚现象,并使用了如“像你这样子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等侮辱性语言,是丁小婷同学跳楼自杀身亡的诱因,造成了极大影响和严重后果。

  6月3日,重庆市教委向全市教育系统通报了该事件。这份通报称,调查表明,该女生系自杀。导致该学生自杀的直接原因是班主任汪宗惠对其进行了近1小时的“批评教育”,其中有体罚和侮辱性语言。同时,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重庆市教委紧急出台并实施了《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 即:一、严禁侮辱、谩骂、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二、严禁赌博、斗殴、酗酒;三、严禁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四、严禁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五、严禁在上课时抽烟、使用移动电话或寻呼机;六、严禁随意停课、调课、违规补课。

  6月10日,重庆市渝中区19名教师向全市教师发出倡议,推出10句禁语:“你为什么这么没用”、“你简直无可救药”、“你再这样调皮,我就要请家长了”、“你怎么这么笨”、“你再不努力学习,就考不上好中学(大学),将来就没有什么出息”、“你这样总是全班最后一名(或者倒数几名),对得起你的父母吗”、“全班同学不要向他(她)那样”、“某某同学是我们班最好的学生”、“某某品德不好,是全班最差的”、“你不认真学习可以,但不要影响其他同学”。

  老师犯下侮辱罪

  悲剧发生后不久,丁小婷的父亲丁志刚以女儿班主任汪宗惠涉嫌侮辱罪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3年7月8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汪宗惠对“坐台”的解释大致是,她在教育过程中,曾用别人坐台等事例进行教育,而丁小婷断章取义误解了她的意思。 在经过近5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2003年8月22日,时隔一个多月后,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此案系重庆市首起学生因为反抗教师粗暴教育而在校跳楼自杀的事件,引起了重庆各界的广泛关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宗惠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应当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汪宗惠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且引发的后果严重,属“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纵观全案,丁小婷之所以跳楼自杀,除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外,被告人汪宗惠的言行是引发丁小婷跳楼自杀的直接诱因。被告人汪宗惠的行为不仅贬损了丁小婷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鉴于被告人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小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宗惠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可适用缓刑。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在公开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汪宗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丁小婷的父亲丁志刚在法庭宣判后认为,判决量刑过轻,被告人汪宗惠不适合缓刑。2003年8月25日,丁小婷的父亲丁志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据了解,此案不日将进行二审。

  (文中丁小婷为化名)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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