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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悬赏一万元抓小偷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28日03:38  人民网-江南时报
  派出所:不提倡个人悬赏 律师:法律没有禁止这种行为

  杭州2月28日电 据青年时报报道,为找回价值1万8千元的药材,个人悬赏1万元抓小偷。“青藏奇珍”保路分店负责人方小姐的举措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悬赏者:只是想帮助警方尽快破案!

  2月25日上午,“青藏奇珍”的营业员胡小姐称一伙人趁她不注意的时候,将放在柜台上的两瓶“冬虫夏草”偷走了。“7个人,3男4女!”胡小姐说还记得其中几人的特征:“一个中年男人的两根手指头有点残疾,身高168厘米左右;几个女的打扮都比较洋气,有一个是学生头,嘴巴很小;还有一个人脸上留下了冻疮的疤痕。这几个人都会说杭州话。”

  “虽然被偷的药价值只有1.8万元,但感觉非常气愤。”方小姐说来杭州做生意这么多年,还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他们今天偷了我们的店,很可能哪天又偷我们的另外一家分店。”方小姐说对这样的小偷一定要抓住才解恨。

  方小姐说:“我不是不相信警方,只是想帮助警方尽快破案!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样抓住小偷的可能性就更大些!”

  警方:我们不提倡个人悬赏

  “对方小姐的个人悬赏,我们不提倡,也不赞成!一般来说,悬赏犯罪嫌疑人都是公安部门做出的,而且一般都是针对重特大案件的。”松木场派出所一位负责人称他还是第一次接触到个人悬赏。

  “个人悬赏的可靠性很难保证。”这位负责人说:“万一真的有人提供线索抓住了小偷,悬赏的人不兑现怎么办?还有一点,如果被偷了东西,都在媒体上公布悬赏,也给市民心理上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不一定要悬赏才能破案的!”这位负责人表示警方接到报案,都会尽力去破案。

  律师:目前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悬赏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个人悬赏的行为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禁止。”记者随后咨询了几位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是一致的。

  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毛世福律师认为,个人悬赏实际上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只不过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悬赏者在悬赏时等于签订了一份合同,只要有人提供的线索破了案,悬赏者就应该付他钱,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

  “它跟丢东西酬谢实际上是一样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金秀锋律师说,经常有人丢了东西承诺对拾到者给予一定的报酬,个人悬赏本质上与这种行为是雷同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个人悬赏没有具体规定,但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就可以实施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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