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打工”在深圳打官司!澳大利亚人Dorian在蛇口一家西餐厅做大厨,还自称是酒吧合伙人。刚工作半年,Dorian被老板炒了鱿鱼,他为此与老板打起了两宗官司,一宗是为了讨回他的欠薪,一宗是为了追回他的投资。 Dorian在这两宗官司一审中一胜一负,由于他在中国打工属非法就业,追讨欠薪的诉讼被法院驳回;而他与老板的合作关系有人证物证的支持,法院要求被告退回Dorian投入西餐厅的款项。原、被告对两案的一审判决均不服,继3月6日劳资纠纷案二审后,昨天(3月18日)合伙纠纷案二审开庭,但法院对两案均没有当庭判决,而是宣布择日宣判。 口头协议合伙经营 Dorian被炒与老板打起两宗官司 现年24岁的Dorian是澳大利亚人,随父母在香港居住过7年。2001年7月,Dorian与两名中国姑娘刘某和幸某经口头协议,打算共同经营一家西餐厅,但是,3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这导致日后在纠纷中大家各执一词。据Dorian称,西餐厅筹办期间,他多次奔赴香港购买开业所需物件,支付了工程款港币13万多元、人民币1.5万元。刘某和幸某在他所持的港币收据上签名,并将该笔港币折算成人民币14万多元。 2002年3月,西餐厅在蛇口开业,工商登记显示刘某是唯一负责人。Dorian受聘为大厨,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5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2年5月8日,由于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餐厅老板刘某解聘Dorian。据Dorian说,他离开餐厅时,刘某还欠他1个月的工资,而且他以前曾多次找刘要求为其办理就业许可证及合法的用工手续,可直到他离开餐厅这些手续也没有办理。 无故被老板炒鱿鱼后,为讨回被欠工资和劳务补偿,他将老板刘某告上法庭。同时,为讨回合伙出资的款项,他以另一案由——合伙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出资款20余万元。 劳资纠纷一审败诉 Dorian非法打工劳动权利不受保护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Dorian于2002年6月25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餐厅老板支付拖欠工资1.5万元,并补偿其1个月的工资1.5万元。7月15日,南山区仲裁委以“经调查,主体不合法,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Dorian便把老板告到南山区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违反我国关于外国人就业管理及禁止个体经济组织聘用外国人的规定,Dorian的劳动权利亦不受保护。为此,驳回Dorian的诉讼请求。 收到败诉的判决书后,Dorain立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今年3月6日,该劳资纠纷一案二审开庭。庭审中,Dorian的辩护人强调,刘某长期聘用Dorian有责任和义务为他办理就业许可证,没有办证的责任应该在老板刘某。而刘某的代理人则辩称Dorian未取得中国居留证件,也没有《就业许可证》,所以不具有在中国就业资格,属“非法打工”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被上诉人拒绝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合伙纠纷一审胜诉 Dorian与被告合作证据充分 Dorian在劳资纠纷案一审中败诉,却在合伙纠纷案一审中胜诉。经Dorian的代理人调查,西餐厅的收银员杜某和服务员高某均证明Dorian也是西餐厅的老板之一,另一合伙人幸某也证明上述两人的叙述属实。 据此,法院认定了Dorian与刘某之间为合伙关系,按照公平原则,刘某应将Dorian投入西餐厅的款项退回,共计人民币15万多元(法院未支持没有刘某签字的部分款项)。 接到判决结果后,原、被告双方同时提起上诉。在昨日二审的庭审中,Dorian的代理人指出,未经签字的单据中,Dorian购买绝大部分物品是开业所必需的,而且购买时间恰好是西餐厅刚开始投资并起步经营的时候,所以,要求法院判令索回20余万元出资款合情合理。 刘某的代理人则一再强调,双方之间的合伙行为是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Dorian是澳大利亚公民,没有取得中国国籍,又持旅游护照,根本无法以合伙人的名义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成立公司。 由于刘某一方坚决拒绝调解,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