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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驳回一起巨额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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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6日07:48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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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法 仅有资金1000元却注册1000万元的公司,事情败露后发财梦仍不止,向区政府索赔1400万元。
东西湖区司法局21日透露,这一诉讼案近日已被省高院驳回。
1995年,吴某、陈某二人在仅有资金1000元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成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然后,在东西湖取得了12.4亩地的使用权。
随后,在未办理有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司以建设某小区5栋商住楼的名义,收取有关建筑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和购房户预付款116.1万元。
1996年,该小区工程因缺乏资金而被迫停工。1997年12月,吴因虚报注册资金罪、受贿罪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随后,该公司的执照被取消、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预售房资格被取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被注销。
根据实情,区政府同意另一家公司承担该小区的建设。
吴出狱后,先是向变更后的公司提出非法要求,在未得逞的情况下,又与陈一起,以滥用职权、越权行政、非法变更其合法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区政府提出返还财产860万元,赔偿损失550万元。
2001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两人的诉求。不服一审判决的两人又向省高级法院上诉,上月,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武汉晨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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