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山东省从2001年10月1日起给企业离休人员、从2001年7月1日起给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离休人员增加待遇的范围是2001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范围是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这次为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待遇,按职级划分为正厅、副厅、正处、副处、科级及以下五个档次;对无职务的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见右表)。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时期划分三个档次:红军时期的15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13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110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按2000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7%调整。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职人员月增加额低于40元的,按40元增加。 增加待遇所需费用,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中列支。 (记者张思凯 通讯员士功 刘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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