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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肺”引发天价索赔 一审患者败诉 法官建议慎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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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7日00:01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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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邓雪)切肺手术4年多后,患者谢世江以医院欺诈、未及时治疗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91.9万余元。昨日,这起颇具典型意义的医患纠纷案,被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宣判患者败诉。
就医
遭遇“切肺”的患者叫谢世江,是梁平县盐井口水库员工。
谢诉称:1997年3月26日,因右胸痛、咳嗽、痰中有血丝,到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肺肿块超过3厘米,医生分析后认为,肺癌的可能性大,但不排除肺良性病变,遂建议其手术。
同年4月9日,在谢世江家属签字画押后,院方对其施行了剖胸探查术。医生将谢右下肺背段的小肿块予以切除,送冰冻病检结论为结核瘤。
术后几天,谢世江曾出现高烧、左胸腔积液等症状。
4月24日,谢强行要求出院。
这之后,谢曾到重庆肺科医院、成都市结核病防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但其疾病一直未能治愈。
索赔
今年6月25日,谢世江通过律师,查阅了市肿瘤医院保存的病历,得知当时院方作纤维镜检查时,并未发现癌细胞。
谢由此认为,医院当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真相,不仅暗示其患了肺癌,还以不能准确判断为幌子,“诱导”他做了手术,同时术后院方又未及时对其进行治疗,造成他的疾病一直未能治愈。
7月16日,谢世江以医疗损害为由,将市肿瘤医院告上法庭,提出919163元的高额索赔,涉及医疗费、误工费、续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多个方面。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一中院司法鉴定技术室法医鉴定结果,综合原被告提交的各种证据,不能证明谢世江疾病结果与肿瘤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院方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更不能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因此认为医院在医疗处置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驳回了谢世江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慎用诉权
负责审理此案的是沙坪坝区法院民一庭刘忠华庭长,接受采访时刘庭长颇多感触,他认为谢世江的败诉教训深刻。
据称,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今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该院的医患纠纷索赔案件数量直线上升,仅9月1日至12月中旬,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就达12件之多,相当于去年全年的总和。
但遗憾的是,在已经审结的近30件同类案件中,绝大多数败诉的都是当初“志在必得”的原告方。
刘庭长分析后认为,其中根本的原因就是患者的“一厢情愿”和“滥用诉权”。一些患者就医后,产生病变或不适感觉,不问青红皂白,先把医院告上法庭,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刘庭长提醒欲打官司的患者:医疗行为的侵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确实受到损害;
二、其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四、医方的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刘建议,原告诉讼前应谨慎行事,既要考虑败诉后可能承担的经济负担,也要从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角度出发,慎用诉诉。
本报记者 邓雪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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