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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怒告粗心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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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5日15:14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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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卡
信用卡被盗刷怒告粗心商家
法院判被告未认真核对消费者签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关春瑜 通讯员东阳)信用卡被小偷偷去刷卡消费买手机,信用卡持有者状告没仔细核对签名便允许小偷刷卡消费的××公司。近日,这宗案子在东山区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被告深圳××通信发展公司广州公司赔偿原告1464元,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盗挂失前已被盗刷两千
经调查,谢先生在中国银行开立了信用卡帐户A,并为其妻子欧某申领了一张长城信用卡(帐号B,持卡人为欧某),卡号为C的附属卡。今年1月3日中午,欧某持有的信用卡附属卡在番禺某小区被盗走,欧某于当天下午2时18分向中国银行办理了电话挂失手续。而在挂失前,该卡已被他人在深圳××通信发展公司广州公司处划卡结算购买手机,共消费2440元,该款已从谢先生账户划走。欧某今年1月5日向番禺区公安分局南浦派出所报了案。
庭辩是否核对签名成焦点
原告谢某、欧某认为,根据《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第七条的规定:“长城卡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消费”。被告接受刷卡时并没有核对信用卡使用人是否合法持卡人,在使用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后的签名不一致的情况下,接受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有明显、严重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法庭判被告赔偿2440元及利息。
被告深圳××通信发展公司广州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今年1月3日对卡号为C的信用卡刷卡时,刷卡机顺利通过,虽然中国银行向商户发出通知告知商户不需顾客出示身份证,但公司仍在核对了持卡人的身份证并记录后才接受该刷卡消费,公司已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有责须赔偿1464元
东山区法院经审理发现,广东省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于去年2月21日和同月22日对广东银联直联POS商户发出通知,自去年1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消费时持卡人不用出示身份证,但必须认真核对持卡人的签名笔迹与其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笔迹是否一致,同时规定如有疑问请即与发卡银行联系。原告提交了其去年12月17日在某餐馆签单消费时的底单,证明被告提供的消费单上的签名与其真正签名不一致。
东山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冒用信用卡人的签名与该信用卡背面上的签名是否一致,就通过POS机划卡结算,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对所持信用卡保管不善,被盗后没有及时报警及时挂失也有过错,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深圳××通信发展公司广州公司赔偿原告1464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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