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袁幼鸣 《证券投资基金法》已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回溯该法的立法过程并研读其条文,我们可以发现若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思想转变。 《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成功来之不易。对该不该为这个中国证券市场第二个基本规则专门立法,就有过观点分歧。始于1999 年春天的起草工作一开始就以“投资基金法”名义展开,多数参与人士曾试图为投资基金“综合立法”,涵盖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无可否认,围绕各项问题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对中国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状况、功能作用的不同看法。但最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这一国际通行投资工具的“中国功能”得到确认。 笔者不否认证券市场道理上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并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种种弊端的动因在于一种坚信判断――如果中国证券市场种种顽症能够得到治理,哪怕是逐步治理,其前途将十分光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1992 年开始起步发展,同市场其它利益主体一样,其历史并不清白也不可能清白。在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发表《基金黑幕》后,证监会最终调查结果证明,被列入调查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只有2家未发现相关异常交易行为。该结论确凿无疑地表明,基金管理人行为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聚沙成塔,万涓成河。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出资汇聚而成。没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没有证券投资基金,当然也就没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存在理由。《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里程碑意义,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第一次明确将保护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作为相关立法的第一要务。 在整部法律中,这一立法思想具体表现为:原来行政部门规定的“稳定市场”作用不复存在,合法追求持有者利益最大化成为管理人义务;安排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讨论、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报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可;设置了开放式基金保持足够现金或政府债券条款要求,以保障基金持有人赎回行为;体现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没有对违反精神与条文的惩罚性规定,一套规则就谈不上是真实可行的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惩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法行为方面,安排同样细致;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犯持有人财产行为,处罚比较严厉。 应当说,《证券投资基金法》基本上突出了投资者产权保护准则。这在市场经济发育历史较短、诚信制度尚待建设的当前中国社会,具有特别的意义。《证券投资基金法》谆谆教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并非多此一举。只有切实保护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广大城乡居民才可能逐步形成“委托”他人理财投资的习惯,中国资本市场才会有“群众基础”。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