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出通知进一步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2002年8月19日08:07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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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杜海岚)记者日前从卫生部获悉,为规范放射卫生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由卫生部制订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与两个管理办法配套的还有《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据介绍,新发布的规章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强调了以“源”为中心,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必须办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购置放射源应当办理准购批件;运输放射源应当进行放射性剂量核查;退役放射源应当办理许可注销。对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明确了放射源管理中部门衔接问题。放射许可中涉及放射性三废排放的,应当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放射工作登记证;卫生部门在办理了退役放射源的注销手续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环保部门。
明确规定了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责任制,放射工作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放射源销售应备案,并进一步明确了监督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细化了行政处罚条款,使执法具有可操作性,增加了对卫生执法人员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处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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