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4月1日后,像广西青年农民张森那样仅仅因没有随身携带证件就被强行收容、最后在收容所里“离奇死亡”的惨剧(详见本版2001年8月26日报道)在广东可能不会发生了。因为,长期存于收容遣送行为中的“利益导向”恶疾将被彻底根除———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不得向被收容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保证收容遣送的工作费用。 收容遣送制度源自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的收容遣送对象为“在城市乞讨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员”。可上个世纪90年代后,由于这一制度被“借用”,收容遣送的适用对象被扩大,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可被收容遣送,进而衍生出向被收容人员收取“生活费”、“遣送费”等与这项工作本质严重不符的“乱收费”行为。到最后,少数地方的收容部门甚至以工作经费为由,公开被收容人员的赎领价格,致使“收容”走向“利益导向”的极端。 新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是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该规定在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告诉政府负责收容遣送的机构:“收容遣送”是由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行为。 这个总共22条的规定内容包括了收容遣送的目的、对象、程序、经费及收容遣送机构的权力和责任,被收容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对于工作经费,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必要的收容遣送工作经费,收容遣送工作的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正常经费(含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数和标准核定;收容遣送机构所需的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收容遣送机构不得向被收容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规定还明确指出:“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 江苏女青年苏萍在广州一收容医院里被轮奸的惨剧,至今还萦绕在人们的心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制定被收容人员保护条款,是为了保障被收容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一些人为惨剧的再发生。 规定特别指明,收容遣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将不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收容,或者拒绝收容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收容人员伤亡;体罚、虐待、侮辱、遗弃被收容人员;致使被收容人员被冒领;索要、收受、侵占或者非法收缴、罚没被收容人员财物;克扣被收容人员生活供应品;私自检查、扣压被收容人员信件和控告材料;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性侵犯。 同时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被收容人员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收容遣送机构,被收容人员待遣时间本省不超过15日、外省不超过30日。 《规定》还明文指出,被收容人员对收容遣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申诉、控告。(记者林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