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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新标准出台 江苏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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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19:0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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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1月5日电 11月4日,记者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江苏省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正式出台。参加该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于2002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养老金。
江苏省此次养老金调整,各地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为系数,乘以下述标准,确定当地的具体调整标准。不满15年为26元,15—19年为30元,20—24年为34元,25—29年为38元,30—34年为42元;35年以上为46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当地系数乘以90元确定调整标准,低于90元按90元标准增加。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此次调整,除对上述退休、退职人员普遍调整外,还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原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五种退休人员予以倾斜,在普调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市级劳模月增发12元,省级劳模月增发22元,全国劳模月增发32元。其余四种倾斜对象按缴费年限分档增发,缴费19年以下,月增发12元;20—29年,月增发22元;30年以上,月增发32元。
未参加该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陈炳山)( 稿件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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