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5日报道了南京市民周青(化名)夫妇做试管婴儿手术失败,此事引起多方关注。随后,身心备受摧残的夫妇俩将擅自更改手术方案的江苏省人民医院告上法庭。据悉,这起试管婴儿纠纷案也成了国内首起“精子官司”。昨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A 不孕夫妇:状告大医院索赔三万 昨日上午9:00,南京鼓楼区法院法庭显得很寂静,数百个座位的法庭内除了原告、被告、法官、律师、记者外,只有被告方来了3名听众。戴着一副眼镜的周青坐在代理律师左侧,久久没有抬头,若有所思。随后原告代理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徐长明律师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周青和妻子都是大学以上文化的白领人士,婚后7年来一直未孕,自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周青夫妇先后在南京军区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南京医科大学生殖医学研究中心进行了五次检测,其结果显示,周青的A级精子的百分率在5%以下,精子活力较低。2000年3月20日,夫妇俩又来到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就医,当时该生殖中心的检测结果是周青的A级精子为0,而周青的妻子情况正常,查明主要不孕原因是男方精液质量差、精子活力极低。2002年5月和7月,周青夫妇二人在南京一家医院做了两次人工授精,可惜终因男方精子质量极差而告失败。同年7月,周青夫妇决定做试管婴儿手术,并在术前进行中药护理和注射激素促进女方排卵,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对周青夫妇完成了取卵、取精、做试管婴儿、植入、保胎治疗整个手术过程。2002年9月9日,周青夫妇与江苏省人民医院签订了《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体外助孕协议书》、《手术同意书》,缴纳了费用后开始实施手术,不料,该医院生殖中心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从而导致了手术彻底失败,医院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在代理律师的诉讼中,周某时而翻阅材料,时而点头,面对众记者的摄影机,周青也露出尴尬的笑容。 原告周青夫妇以被告方严重违约和欺诈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身体损害和巨大的精神伤害,按照相关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392元,并向周青夫妇公开赔礼道歉。 徐长明律师陈述完毕后,坐在原告席上的周青神情沮丧,他自诉说:“只要手术成功,能够生下孩子,不管花多少钱都值。我和妻子都是医务人员,具有相当医学知识,很清楚,试管婴儿第一代手术是针对女方排卵堵塞、男方精子活力好的夫妇,第二代适用女方正常、男方精液不好的患者。而我就属于精子质量成活低的一种。”周青开始激动起来,他说,当时他们与医院口头约定的是做第二代手术,并交了第二代手术费用共5400元,但医院认为他的精液较好,擅自施行了第一代手术,从而导致手术的彻底失败。医院的过错给他们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徐长明律师说,此案是全国首例试管婴儿纠纷案,同时它又是以《消法》为依据来追究医疗纠纷中医院方责任的诉讼。医疗纠纷适用《消法》,在浙江和广州已有判例,而江苏还没有。 B 争论焦点:医院是否有权更改手术方案 原告代理徐长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指出,患者是付钱购买医疗服务的消费者,享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患者在不违背医学科学规律的条件下,当然享有和医院协商确定手术方案的权利!院方擅自单方面改变手术方案,根据《消法》第40条的规定,院方属欺诈违约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席上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刘嘉茵主任及代理律师则辩称,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相应条例,患者做试管婴儿手术都有诸多的限制,如要做第二代试管婴儿手术,一般是男性患者一次射出的精液中精子密度每毫升少于200万个。因为该手术容易造成婴儿先天性不足,且该手术为创伤性手术,所以医院做这种手术还是比较慎重的,虽然医院会与患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但这些协议只能在不违背医学规律下才是有效的,医院对患者采用的手术方案是有根据的,且当时男方的精子检测报告是精子质量较好,所以医生最终确定按第一代手术方案施行,且事先已通知了患者。话音未落,周青立即抢过话筒气愤地说:“说谎,根本没说这样的话。”刘主任后解释说,在医院做试管婴儿的手术过程中,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改变或取消第二代试管婴儿的治疗是常有的事,这并非因为手术方案改动后才导致手术的失败,患者对此应有思想准备。(周青再次低头)被告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院人工助孕属于高新技术,加上不孕症患者体质、不孕原因千差万别,现在成功率还不能达到人人满意。医院在实施手术前,对每位患者都做了说明,对原告也不例外地签订了《体外助孕协议书》和《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医院在收费时就高收费标准来收取费用,并不代表是要做何种手术,患者不能因此认定医院就是按第二代手术方案施行手术,况且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它不是生活的消费,不同于市民自由买卖商品的那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被告方也不是营利性机构,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长达两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原被告双方在医患纠纷中的生殖能力治疗知识上的认识及男方患者精子检测问题上争议较大,主审法官最后宣布休庭,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证据进行评议,择日宣判。周青一再向记者表示,医院改动患者手术方案的事太草率了,也证实院方有管理责任,声称他将会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C 国家卫生部:第一代和第二代之分有误 那么究竟医院有没有权利更改患者确定的手术方案呢?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国家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卫生技术管理处于修成处长,于处长告诉记者,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经卫生部审批的医疗机构在实施这种手术时,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适应症,遵循医学规律。 于处长得知该纠纷发生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后,让记者将材料传真给他,再判定医院是否有违规行为,到时再告诉记者。但于处长明确指出,做试管婴儿,没有所谓的第一代、第二代之分,这种称法是错误的。 江苏省人民医院人类精子库吴宏飞主任指出,近20年来,我国男性每毫升精液的精子数量、活动率、正常形态精子比率都大幅下降,精子平均的合格率在20%左右。对于一个男人来讲,精子的质量最好的年龄段是30岁左右,所以想要孩子的不孕夫妇,应及时做好储精准备,以提高试管婴儿等助孕手术的成功率。 D 法学教授:双方事先应签订书面协议 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生在做试管婴儿手术过程中更改了手术方案,引起不孕夫妇的不满,最终引发了国内第一起“精子官司”,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其判决结果将会是如何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指出,作为国内首起“精子官司”,此案显得更加复杂。但是,过去人们对类似于此案的案件大多难以启齿,而今越来越多的人们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是一种进步,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加强。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现行法律的许多方面的空白,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对这些空白之处通过立法形式进行“修补”。秦教授还将此案与国外的类似案件相比较,在国外这样的案件一般会作为侵权案件来判决,而国外法律中的侵权包含很多方面,比如贞操权、生育权等等,这些在中国法律中是没有的。 在我国,法学界已主张将医疗纠纷纳入《消法》,但医疗单位又是一个特殊的部门,不能单纯以此来看待,是否属于侵权要具备几方面条件:一是要有侵权的行为,二要有侵权的事实,行为与事实之间还要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还要看是否形成侵权的过错。 法院最终的判决可能会依据民法精神及当事人受损事实来判此案。秦教授建议双方应在遵循医学规律的前提下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避免此类纠纷再发生。 本报记者 许尽义 肖军 实习生 金辉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