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3月25日电(黄华、卢晶)杭州市一支姓农民原以为靠拳头能打去“旧的”,迎来“新的”,顺利地了解与结发妻子郑某的十余年婚姻关系。没有想到,郑某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日前,西湖区法院根据支某与他人非法同居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在依法准予离婚的同时,判定由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据法院查明,支某和郑某均系杭州市袁浦镇某村村民,于1986年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子。1999年下半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女方回娘家居住,并与支某分居至今。2000年5月,支某将一名女子带至家中并与之同居,2000年11月23日,当郑某本想回家将黄某赶走时,遭致支某殴打,为此支某还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0天。去年3月,支某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郑某表示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并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也不想再维持这段婚姻,但她反诉要求支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还有相应数额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支某与他人同居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妻子郑某的人格利益,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支某殴打郑某致伤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由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应予以赔偿。故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支某赔偿郑某医疗费406.4元、误工费179.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0585.76元。夫妻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进行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各自承担一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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